本报武汉8月8日电(记者顾兆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下称富士会社)上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有关诉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1999年9月25日授权的、名称为“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方法及一种曝气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是湖北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上诉人富士会社以该专利不符合我国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规定等为由,向中国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6年6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理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富士会社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撤销。2006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
富士会社不服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被终审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