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村民老厉承包了村里94亩果园,栽上了桃树,却眼开着心爱的桃树落满了对面铸造公司飘来的灰尘,果实的产量明显降低。与公司协商不成后,他毅然走向法庭,历经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调解结案,2007年7月,双方终于达成共识,握手言和。
桃花污染桃花园主受损 早在2003年9月30日,老厉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94亩连片土地,经营高效农作物。后老厉在承包地里栽种了桃树。
巧的是,老厉的桃园位于当地宏利铸造有限公司的正北方。春夏季正是桃树的生长发育时期,宏利公司向外排放的烟尘,飘落在桃树的叶子、花朵及幼果上,影响了桃树的受粉和叶片的光合、呼吸作用,抑制了果树的生长。
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
发现问题后,老厉多次找宏利公司协商。2005年,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宏利公司补偿老厉5000元。2006年,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老厉于当年6月14日委托县果树技术指导站对桃园进行现场勘查,该站作出了果树受损价值估算证明。对此,宏利公司却不予认可。2006年8月18日,老厉向徐州市铜山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宏利公司赔偿损失78508元。
一审判决污染公司埋单 铜山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春夏季节,桃树正是生长发育的时期,而桃园正好位于被告的正北方,被告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出的烟尘,正好落在桃树上,给桃树的生长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原告提供的照片和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赔偿的证据使用。
铜山新区法院同时认为,被告辩称没有污染原告的果园,因无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损失的数额,被告认为县果树站没有鉴定资质,其结论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法院认定鉴定人员均有资质,且被告并没有提出重新鉴定,故被告的抗辩不成立。该鉴定结论所确定的损失数额应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据此,铜山新区法院依法判令宏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78508元。
举证倒置法官应先释明 宏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环境污染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应向被告释明举证责任和应当申请鉴定以及不申请鉴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被告在二审中不认可一审已就举证责任和鉴定进行释明,而开庭笔录中对此记载不清,故将本案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重审时,依法对原被告进行了释明,即:原告应当对是否遭受污染进行举证或申请鉴定;被告应当对能否排除因果关系以及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对于原告提供的损失数额如被告不认可应当由被告提出鉴定。释明后如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
重审调解原告被告双赢 经铜山新区法院释明后,原被告双方协商后,均同意在县环保局做鉴定。但县环保局终因技术所限,不愿承担鉴定业务。司法鉴定科在网上查询到一家省级鉴定机构,原被告均同意,然而这家鉴定机构要价11.5万元,鉴定费远远大于涉案标的。因此,不管怎样,支出高额的鉴定费用对双方都是一种损失。
法官还作了进一步分析,对2006年的损失,2007年出鉴定结果,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必然要产生一定的误差,强行参照未必科学。而且,对于原告而言即使2006年的损失能够胜诉,2007年及至以后的损失怎么解决,势必造成讼累。
于是,铜山新区法院多方引导当事人对现实利益的取得及纠纷的及时解决选择一条最佳途径,力求达到双赢的结果。
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次性解决的协议,即被告给付原告2006年赔偿款4万元,2007年赔偿款3万元,从2008年起被告给付原告的赔偿款以3万元为基数,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农产品生产价格升降指数做相应的调整,且一直给付至原告不在争议的承包地种植桃树为止。一起跨越两年的桃树污染纠纷终于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特殊侵权纠纷,在审理过程中,有三个方面值得总结。
第一,举证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了有关环境污染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只需要将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需要注意的是,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实质上是排除因果关系的存在,因此,如果不能确认无因果关系,被告仍然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说这样规定是对污染单位的严格要求。
第二,法官应注意释明权的行使。为了弥补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和表达能力的局限,防止裁判的突袭,释明权已成为法官庭审指挥权的重要内容。法官如果没有及时释明或释明不当,应当产生案件被重审的后果,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法官根据案情应多做调解工作。本案中,法官将调解对双方有利的几点原因进行了分析,争取了当事人的理解,最终达到和谐解决民事诉讼的目的。
姬广勇 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