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振峰
2007年8月初,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振峰带领该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的检察官们来到了河北省唐山市境内的首钢曹妃甸新钢铁基地建设现场,并与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和唐海县人民检察院签订了两地三院联手打造职务犯罪预防网络的协议。这一富有创造性的举动再次将我们的眼球引到王振峰的身上———王振峰,原北京市崇文区法院院长,现任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从法官到检察官,王振峰走过了怎样一条道路……
本报实习生 朱宏 本报记者 马霄雷
王振峰检察长年过五十———这样一说,两鬓似乎的确隐约可见花白。
然而一开口说话便笑声爽朗,五官线条亲切,但目光沉静犀利,倾听别人时神情专注。
在出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之前,王振峰曾作过30多年法官;在此之前,他是东海舰队的一名水兵。说起“天水合一”的景色、一排排斜向长空的炮筒、以及能直接“从前甲板打到后甲板”的劲道浪头,王检察长露出怀念的神色。大约就是当过兵的人,日后的作风都有一种别样的坚定硬朗。
“我是半路出家,很多方面有不足,自认不能出人头地;但我绝不愿意碌碌无为。”一开始就是这句话掷地有声。
法官 王振峰1975年离开部队复员进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先当书记员,四个月后开始独立办案,这一开始就将近三十年;之后,又调到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担任院长,工作了三年多。三十年的岁月,王振峰的法官生涯见证了中国的法制变迁。在这三十年里,他严格地依据法律、遵循原则行事;但是,却从来不是一个墨守陈规的人。
他的反思与革新一直漫延至司法文书的写作。通常判决书包含的内容就是叙事和审判结果,但王振峰却极为提倡要重视用法律的观点评判、注重说理、注重理论与逻辑的严密,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来反映审判过程。他说他提倡法官们在裁判文书中要“有那么一点点功名心。”“要在制度之内强调自己的作用,凸现个人的价值、水平、魅力,能让当事人事后赞许”、“这样群众对法官、对法院、对法律的权威都会有新的认识。”他还说:“不追求这个,当不了好法官。”
就是这股子精神劲儿,成就了后来一个影响广泛的判决。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的案例,王振峰通过判决将一个“公权力行使时的程序正义”的问题摆在人们面前,引发了各界热烈的讨论———当时可没有一条制定法要求学校在开除学生之前必须先听取学生的申辩。法学界有学者认为,这个判决具有我国行政法审判实践里程碑似的意义。
这个判决后来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成为当时以学校为被告的教育行政类案件中最有影响的一起。
据说,王振峰去台湾作学术访问交流时,台湾的一位同行曾这样讲:那年听说京城最有影响力的事件,一件是蓝极速网吧失火案件;另一件便是王振峰所判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件了。
检察官 在法院工作32年后,王振峰离开了法院,于2006年底走进了石景山区检察院的大门。从法院院长到检察长,王振峰的角色转变完成的很顺利,而且很快注意到了检察官与法官的一些“不同之处”。
“检察机关已经发展了近三十年,但是一些基础理论研究还没有完全完成。检察院的职能到底有多大,自身存在的根据是什么?价值又在哪里?
法律制度本身对检查工作也造成一些限制。三大诉讼法对监督的形式、内容、范围均无规定,有时候很难掌握。”
“而且与法院的外向型的思维模式相比,检察院的工作作风更为内敛,更加强调稳重与规范。这就需要检察官们自觉地加强创新意识,多作一点框外思考,打开原有格局。”
于是,一些“打开原有格局”的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始了。
2007年初,石景山检察院首先确定将量刑建议作为一项改革内容。该院的量刑建议与全国其他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相比具有两个大胆的突破:其一是进行量刑建议不是简单地“区间量刑”,而是要求检察官进行明确的“准确量刑”;其二是对于简易程序案件,要求检察官将量刑建议直接写入起诉书之中。
该院认为公诉权本身就包含“定罪”、“量刑”两重建议权。“如果法庭对抗仅仅针对案件罪名是不完整的。”庭审中还应包括对量刑部分的对抗和辩论,从而把定罪、量刑问题变成一种公开、透明、双方参与的程序,使法院的判决更加公正。此外,“量刑建议”也是对被告人的一种保护,被告人可以围绕控方的量刑意见,充分行使辩护权。从4月份改革实施起,该院已经针对14件20人适用了“量刑建议”。有5件5人,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其余案件都在检察官建议的刑期上下小范围内略有浮动。该院表示,“量刑建议”目前虽然还处于试点阶段,但在今后将逐步扩大,应用于更广泛的案件,使检察官在法庭上拥有更多的发言权。
之后,王振峰和检察官们开始研究侦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一个“大漏洞”:他们仔细分析了以往三年侦查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对于因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的42名犯罪嫌疑人中,有22人在不予批捕后被侦查机关直接解除取保候审,没有移送审查起诉,占到该类不捕人数的52.4%,且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是否是在未进行补充证据的情况下自行将案件撤销的情况没有掌握。这样一来,很容易发生因侦查机关的一时懈怠而放纵违法者的情况。
石景山检察院将传统意义上的“捕”和“不捕”两种结案状态细分为五种不同的具体情形:对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向侦查机关发放《不批准逮捕案件处理建议书》,侦查机关可以据此直接撤销案件,不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的案件,该院则制作《不予批准逮捕案件处理建议书》,侦查机关接到后必须立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直接向公诉部门移送案件;而针对因为证据不足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案件,则发放《补充侦查建议书》,提出侦查时疏漏的环节,引导侦查机关调取相关证据,为再次提请批准逮捕明确证据上的要求;而《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专门对那些虽然被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但是证据上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案件发放,指导调查取证的方向,节约侦查成本;此外,针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则向侦查机关提交《快速移送审查公诉建议书》,缩短办案周期;对于“五书”,明确要求侦查机关必须“附卷”。凡是提出“五书”的案件,检察官都要填写《动态监督登记表》进行备案。
动态监督办法对侦查机关起到了良好的制约,实施以来没有再出现侦查机关没有对证据不足未捕案件直接撤销取保、未对无逮捕必要未捕案件及证据不足未捕案件自行撤销等现象。同时,公诉部门也反映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质量有了一定的提高,证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有了一定的增强,特别是对那些带有《快速移送审查公诉建议书》的案件,直接交简易案件办案组处理,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再然后,该院尝试开展了司法文书的改革。多年以来,公诉书的制作呈现出程式化、简单化、“千案一面”的特点。改革工作中,则完全需要干警充分发挥自身的综合水平,制作说理透彻、分析精当的高质量诉讼文书。检察官们形成了这样一个信念:规范公诉书格式要统一,但统一并不等同于“千篇一律”。
为此,石景山检察院研究室调取了公诉部门的84份公诉书,与一线办案的检察官一起,结合不同案例的特点,制定出公诉书标准化模版。在对基本格式作出相对严格规范的基础上,既保证了公诉书的法定性和严肃性,又充分考虑了案件的个性化特征,预留了检察官辩法析理的空间,使得每一篇公诉书既是对犯罪分子的指控书,又是对旁听群众的普法书,通过庭审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再动 2007年8月初,王振峰又一次作出新的尝试。首钢产能整体搬迁转移等一系列特大型建设工程上马,涉及资金流量巨大,工作人员成分复杂。仅以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为例,就有工程总投资677亿元,数万名职工轮流奋战在建设一线,涉及到近万名职务犯罪预防对象。这给检察院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在以往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属地管辖等原因,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向在本区域内各自为战;可是哪一家检察院能够独立承担如此巨大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呢?这时,王振峰带领着该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的检察官,来到位于河北省唐山市境内的首钢曹妃甸新钢铁基地建设现场,听取首钢搬迁一线干部职工对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与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和唐海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共同签订一份“特殊”的合作协议。
《关于服务京唐钢铁曹妃甸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三方以“制度漏洞及时补、法制教育时时新、咨询服务进工地”等手段,联合打造职务犯罪预防网络。打破省界区域限制,携手开创“跨省职务犯罪预防”新模式,又是一个全国首例。
王振峰似乎总是一个改革者。说到这一点,他大笑着这样解释:“我本身其实就是改革的产物———在北京,从法院院长的位置直接调任检察长,我是第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