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来信说,你是一名士官,在休假期间,你和你家属因车祸受伤,因离部队驻地非常远,就在地方医院就医。你问:你这笔医疗费用能在部队报销吗?你家属如果在部队医院就医,其医疗费用有何减免规定?
对此,1997年6月,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军队人员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军人因公外出、探亲期间患急性伤病时,凭军人身份证明可以在就近的军队医疗机构诊治,享受免费医疗。
附近无军队医疗机构的,可以在就近的地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凭诊断证明和急诊收费单据由本单位审核报销。在地方医疗机构或者非体系医院住院的,应在一周内与本单位联系,病情稳定后,转体系医院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军队其他医疗机构诊治。病情稳定可以转院而患者坚持不转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理。”你应当按照这个规定,解决你的医疗费用报销的问题。至于说你家属在部队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问题,有两条规定:一是其第21条第5项规定:临时来队的军人、职员的配偶和子女(每年享受一次)、父母(每4年享受一次),无经济收入,在规定的临时来队期间因急性伤病,经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和卫生部门批准的,享受免费医疗。二是其第23条规定:“军人、职员无经济收入的父母和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临时来队期间,因非急性伤病在军队医疗机构诊治,按地方自费病人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收费。”以上的“无经济收入”、“无独立生活能力”,按照第51条规定是指:(一)年龄不满18周岁的;(二)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户口在农村,单纯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的;(四)户口在城镇,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完全依靠亲属供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