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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炒工会主席维权大战告捷 厂方不服仲裁上诉

  被炒工会主席维权大战告捷 厂方不服仲裁上诉

  厂方仍认定“聚众闹事”当天已上诉

  3个多月前,因为站在工人这边,广州某化学试剂厂工会主席雷汉平与另外两位工人一起被厂方以一纸公告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本报6月15日对此事作了详细报道之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炒”之后,雷汉平和两位工人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为自己讨个说法。

  经过前后7次开庭,整整90天的等待之后,昨日,雷汉平终于等到了让他欣慰的仲裁结果: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昨日作出裁决,撤销5月14日对雷汉平和另外两位工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赔偿3人自5月14日起至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损失。

  工会主席为工人说话反被炒

  “我只不过凭良心说了我该说的话,却没想到不但不能帮职工维权,反而连自己的权益也维护不了!”

  由于工厂改制过程中产生的股权问题,今年4月,广州某化学试剂厂引发了一场厂方与职工的股权和权益之争。身为该厂副厂长、工会主席的雷汉平当时站在了工人一边,并以工会主席的身份引导工人与厂方代表协商解决问题。然而,没过多久,雷汉平和另外两名工人廖广明、黄少华却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厂方以“聚众闹事,违反劳动纪律,扰乱生产秩序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由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我只不过凭良心说了我该说的话,却没想到不但不能帮职工维权,反而连自己的权益也维护不了!”雷汉平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一夜之间竟然会被为之服务27年的工厂以一纸通知强行解除了劳动合同。

  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被炒”工会主席雷汉平和另外两名工人随即向海珠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要求厂方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赔偿他们由“被炒”至恢复职务期间的工资损失。

  拿到仲裁雷汉平仍觉不乐观

  “经历过这次事情,我才发现维权确实很艰难……我已经做好了心理准备,不管怎样一定要将维权进行到底!”

  经过前后7次开庭审理之后,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昨日终于作出裁决:撤销厂方于5月14日对雷汉平、廖广明、黄少华3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赔偿3人自5月14日起至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损失。

  对于之前厂方一直坚持的雷汉平等3人的行为并不是“维权”而是“聚众闹事”的说法,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认定:厂方“聚众闹事,违反劳动纪律,扰乱生产秩序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理由并不成立。

  “经历过这次事情,我才发现维权确实很艰难。虽然这次仲裁判我赢了,但厂方很可能会上诉到法院,不过我也已经做好了心理准备,不管怎么样一定要将维权进行到底。”

  拿到仲裁结果后,雷汉平虽然稍稍松了一口气,但却并不乐观。他表示,除了自己的权益问题外,接下来“还要把工厂股东财产受到侵犯的问题搞清楚”。据雷汉平透露,下个月,工厂的股东们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现任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会。

  数十工人庭外声援雷汉平

  像之前6次开庭一样,昨日,该厂的数十名退休工人也早早来到仲裁庭外声援雷汉平。一看到雷汉平走出仲裁庭,在庭外焦急等待许久的工人们赶紧围了上去。得知雷汉平和另外两位工人均获胜诉,工人们纷纷上前与雷汉平握手表示祝贺。工人们还拉着雷汉平和廖广明、黄少华一起郑重地在庭外合影留念。

  “我觉得今天对于我们厂来说是一个非常有历史性意义的时刻。雷主席能胜诉,说明社会还是有公正在的,我相信我们工人的权益也一定能得到保障。”前来声援雷汉平的退休工人之一朱姨告诉记者,她之前每次开庭都会来,“这件事情不仅仅是雷主席的权益问题,实际上也关系到我们厂工人的权益问题,当然很关心”。

  厂方不服仲裁当天已上诉

  昨日宣布仲裁结果时,厂方当事人并未露面。昨日下午,在宣布仲裁结果后不久,厂方代理律师谭某告诉记者,厂方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已提起上诉。

  “仲裁判决‘聚众闹事’不成立,就证明了他是维权。”厂方一直强调导致雷汉平被厂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4月24日那场风波中,雷汉平的行为不是“维权”。对于这一说法,广州市总工会负责人昨日明确表示,雷汉平和工人们当天的行为就是依法维权,而此次雷汉平申请仲裁,也是为了维护自己身为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

  “工会主席被炒事件”发生后,广州市总工会一直关注并跟进协调解决这一事件。“这件事情发生也说明企业跟工会沟通的渠道太少,”该负责人表示,企业和工会应加强沟通协商,矛盾才能及时解决。

  仲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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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房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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