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被告人被定为“强迫乞讨罪”
图为庭审中的三名被告人 李伟雄摄
本报深圳8月21日电记者李伟雄深圳市首例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强迫未成年人乞讨案一审有了结果。今天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强迫乞讨罪对此案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二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一万元。
被告人宫继兰、王清臣夫妇及宫春备系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宫集镇村民,长期在深圳市操纵残疾儿童乞讨。2006年8月,深圳警方根据举报将宫继兰、王清臣、宫春备及宫继兰、王清臣夫妇的儿子王某拘捕,救出被控制的三名残疾儿童,送往深圳救助站。
随后检察机关对此案提起公诉。
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2年5月起,宫继兰、王清臣以每年付“租金”的方式从被称为“迎风”的人(具体情况不详,在逃)那里将男孩小宁(经骨龄鉴定为13.1岁,伤残程度四级)带至深圳,以打骂、不给饭吃等方式强迫小宁在街头乞讨,并占有其乞讨所得。2005年6月,宫继兰、王华林在宫春备的介绍下,以2000元从太和县人宫纪田、孟翠兰夫妻(均在逃)处,收买女孩小梅(经骨龄鉴定为12.7岁,伤残程度六级),并将小梅带至深圳,与王清臣一起又以同样方法强迫小梅与小宁上街乞讨,并占有其乞讨所得。2006年6月,宫春备将女孩小凤(经骨龄鉴定为12岁,伤残程度七级)带到深圳,与宫继兰、王清臣住在一处,以同样方法强迫小凤乞讨,并占有其乞讨所得。
从今年5月10日起,福田区人民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在第二次庭审中,公诉人当庭表示,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指控第四被告人王某的证据不足,向法院提出撤销对王某的起诉,获得合议庭准许。
在此次庭审中,被告人宫继兰和王清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两被告人的辩护人均作了罪轻辩护。被告人宫春备辩称小凤是他的亲生女儿,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做了无罪辩护。
今天,福田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三次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认定宫继兰、王清臣和宫春备三名被告人构成强迫乞讨罪,但犯罪时间应从2006年6月29日起计算。同时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宫春备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证据不足,宫春备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法庭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法官点评
此案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依据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法条是2006年6月29日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设的。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出台刑法修正案(六)有关罪名的司法解释,福田区人民法院暂以“强迫乞讨罪”罪名定罪。
此案犯罪时间的起算 刑法修正案(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属立法解释,效力等同于刑法,从2006年6月29日起实施。按照刑法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新增加的法条对该修正案施行之前的行为无溯及力,因此,此案的犯罪时间应从2006年6月29日起计算,被告人宫继兰、王清臣此前的行为不能以“强迫乞讨罪”追究。
为何没有认定被告人宫春备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被拐卖或者被绑架的儿童而予以收买。因为目前犯罪嫌疑人宫纪田、孟翠兰在逃,没有相关的供述在案,有罪证据不足,因此法院没有认定宫春备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