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对象
年底将达到3000万人
一般来说,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低保。但我国农村低保正处于起步阶段,主要保障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存条件恶劣等生活常年困难的群众。
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都已部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预计到年底前,将实现农村低保制度全面建立、低保金发放到户的工作目标。
截至2007年7月底,全国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共保障低保对象2311.5万人、1074.6万户,平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857元(按低保对象加权平均),1—7月累计支出农村低保金37.9亿元;尚未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救助农村特困对象355.3万人、146.6万户,1—7月累计支出资金5.14亿元,这部分人下半年将逐步转为低保对象。预计年底农村低保对象将会达到3000万人左右。
低保标准
最低600元/年 最高2560元/年
低保标准是低保制度的核心,是确定低保对象的依据。制定标准要靠科学的调查和测算,一般由县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维持当地农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同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变化等情况,适时、适度进行调整。
从目前工作实际看,除少数东部发达地区,多数地方都是参考国家每年公布的贫困标准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据统计,目前全国农村年人均低保标准为857元,其中,标准最低的省份是600元(甘肃),最高的省份是2560元(上海)。截至今年7月,全国平均农村低保补助水平为月人均28.8元,其中,东部地区高一些,中、西部地区要低一些。
申领程序
对象有进有出 补助有升有降
申请农村低保,一般由户主向乡(镇)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开展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意见,提出审核、审批意见。
需要指出的是,被批准纳入农村低保后,决不是进了“保险箱”,可以永远享受低保待遇。农村低保管理部门要定期审核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对困难程度缓解且收入水平已在低保线以上的家庭,及时退出低保,停发低保金;对收入发生变动但仍在低保线以下的家庭,及时增发或减发低保金,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资金管理
确保每分钱都发到低保对象手中
为实施农村低保,各地普遍建立起了地方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筹措渠道。自2007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了专项资金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各地普遍实行资金专项管理制度,严格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民政部要求农村低保管理部门要做到低保政策、低保对象、低保标准、低保水平四公开,让群众明明白白地参与到农村低保工作中来。
低保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在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为处理好低保政策与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衔接,发挥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整体效益,保证群众业已享受的福利待遇不降低,各地一般都规定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
同时,为减少资金发放环节,杜绝挤占、挪用低保金,国务院还要求各地加快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为低保对象建立家庭账户,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服务机构,直接、及时地将低保金发放到户,管好用好困难群众的“救命钱”,确保每分钱都发到低保对象手中。
循序渐进
防止优亲厚友 杜绝人情保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农村低保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标志着我们在追求“人人无饥寒”梦想的道路上,迈出了新的坚实一步。但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大,工作推进步伐不一等原因,实现“应保尽保”只能循序渐进,逐步落实。
目前,还有部分地区的农村低保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已经建立制度但与国务院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地区,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制度。虽然各级政府投入大幅增加,但还难以满足农村贫困群众的救助需求。反映在救助效果上,表现为救助范围偏窄、救助水平偏低,部分困难群众没有真正摆脱生活困境。
农村低保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建立,下一步工作重点将转到狠抓落实上来,尤其是要防止优亲厚友、徇私舞弊,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切实保障低保制度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