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N本报记者 王勋 实习生 杨乐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日前,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标准从今年8月1日起实施,与往年相比,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范围扩大到各县(市、区)。
与2006年的相关数据相比,新标准实施后,大部分地区的最低工资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均有了明显上调。以福州市五区为例,月最低工资标准比去年上调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5.5元/小时上调到6.5元/小时。
记者了解到,今后,当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我省还将适时作出调整。那么,哪些从业人员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介绍说,该标准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该人士还强调,根据规定,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如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以通过劳动保障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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