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奇)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并征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二审了《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经过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新增了上述条款。
2007年5月3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
在关于学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方面,草案修改稿删去了“学校应当开展志愿服务教育,鼓励和管理学生的志愿服务活动,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记入学生档案”的条款,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鼓励和支持大学和中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新增“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并征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的条款。
针对上述修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引在报告时说,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发扬其志愿奉献精神是必要的,应当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但不宜把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记入档案并纳入教育评价体系;对于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
草案修改稿还进一步明确了志愿服务基金的用途。RJ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