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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业主为了争阳光权打伤人 非正常讨债反搭钱

  过激维权 有理也变没理

  在生活中遇到自己的利益受损,怎样维权?怎样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记者翻看沈河区法院近期审理的部分案卷时发现,一些人由于维权不当,常常将小事变大事,有理变没理,民事转刑事。本文选取几起典型案例,请主审法官给予点评,希望能够为市民依法维权提供有益借鉴。


  维权教训一

  为争阳光权打伤人

  2007年1月19日,沈河区一家食杂店女业主张某因旁边一家旅店所挂窗帘挡了自家小店的阳光,便到旅店大厅找老板王某理论。他们二人先是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其间,张某将王某左手打伤,造成王某一手指指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因此,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阳光权”不容侵犯。张某完全可以与旅店业主好言相商,讲法说理。如不能解决,可以走诉讼之路。本来很容易解决的纠纷,却因张某的过激行为,而演成了刑事案件。

  维权教训二

  非正常讨“债”反搭钱

  2006年6月,市民王某从关某那里兑下一家饺子馆。清理物品时,她发现了一张银行卡,以为是自己掉出来的,就顺手放进了包。她在不知此卡不是自己所有的情况下,分别于2006年7月25日和9月19日,两次存入10000元和2200元。等到2006年10月,她到银行取款时,工作人员告诉她输入的密码不符,方知银行卡的户主不是她。这卡是关某的。王某就找关某要钱。关某提出了一个还钱的条件:要从卡内存款中扣除“注销营业执照费”。关认为,出兑时,饺子馆的营业执照在王某手里,但王某没去注销营业执照,由此而产生的费用自然应由王某承担。

  由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某将关某告到了沈河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关某不但还给王某12231元(含利息),还要承担100元诉讼费。关某本以为自己有“拿捏”,肯定能要回“注销营业执照费”,没想到自己倒多搭了钱。
  (伏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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