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高中教育健康发展,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镇江市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镇江市公办普通高中收费行为。
收费项目确定为四大项10小项。
根据《通知》,镇江市公办普通高中收费项目为学费、择校费、代办费、服务性收费。其中代办费范围为教材(含磁带)、簿本、讲义、体检费、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军训服装费、社会活动实践费(仅限门票费、交通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寄宿生住宿费、伙食费、毕业班补课费(从高二年级开始)。高中收费项目由国家和省制定,市、县(市、区)不得自行设立高中收费项目。
星级学校收费有标准。镇江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仍按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2002年规定的标准执行。已经评估确认的四星级、三星级高中按原规定的省重点中学标准收费,即每生每学期850元;二星级高中,按市重点中学标准收费,即每生每学期650元;二星级以下高中按一般高中收费标准收费,即每生每学期500元。学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一次性收取。
择校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3万元。《通知》规定,从2007年秋学期新生入学起,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老生按原有规定执行。择校费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四星级高中择校费最高标准不超过3万元;三星级高中择校费最高标准不超过2.8万元;二星级及二星级以下高中择校费最高标准不超过2.5万元,低于此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招生总人数的30%,实际比例低于此标准的不得擅自提高。学校不得在统招生和择校生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捐资助学生等名义招收学生;不得以收取赞助费等名义超标准收取择校费。
代办费和服务性收费严格按规定收取。代办费坚持必要性原则,据实收取,不得盈利,按班结算,多退少补。代办费中用于支付教材(含磁带)、簿本、讲义和体检费的部分,每生每学期高一、高二年级按300元收取,高三年级按100元收取。其中,讲义费标准每生每学期高一年级不超过60元,高二年级不超过70元,高三年级不超过80元。校服费按招投标价格收取,并报价格部门备案。军训服装采用租借形式,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军训服装费。社会实践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服务性收费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一次性收取。普通住宿费,每生每学期100元;实行公寓化管理的住宿费,由价格部门根据宿舍条件核定具体标准。学校利用双休日为毕业班学生补课,收取补课费每生每学期不得超过160元。伙食费按实际费用收取。《通知》还对退费和减免等事项作出了规定。(佘殿福刘勇洲姚秀峰)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