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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的”法律和“中国的”经济法

  东方朝阳

  两名日本教授来法学院讲学,其中一名研究法理的教授给我的印象颇深。

  他毕业于日本京都大学,执教于北海道大学。我“奉命”到机场接他,第一眼见到他感觉他很开朗甚至说有些活泼,也很有学者的风度,他懂英语和我交流得很顺畅,这在日本学者中是少有的。


  言归正传,谈谈他的学术观点和我的相关思考。

  他演讲的核心依旧是私法独立问题,然而在这一问题的探讨上他给我们带来了来自日本的气息。他认为,在立法方面国家应该尽可能少地介入。法律是活的,它源于人们的生活,在人们生活的反复博弈中自然会形成相关的规则,而法律只是对这一规则的确认,如果公权力过多地干预私法(他称之为社会法或市民法,与国家法相对应)一方面会干扰人们本来和谐的生活;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它是死的法,它并非来自人们的生活,很难得到人们的认同,也就很难得到运用。在操作方面,他主张将英美国家的判例法制度引入大陆法国家,当人们遇到纠纷时便诉诸法律,通过法律确认规则,这样法律才真正活在人们的生活中。

  关于这一措施我认为在中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中会存在一定问题。费孝通先生在其社会学经典著作《乡土中国》中曾很明确地指出中国“乡土社会”的社会形态,指出中国人人际关系方面的差序格局以及中国人处理纠纷时的特有方式,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乡土社会”已集中体现在中国农村地区,而在中国城市地区逐渐形成了“政治国家”,也就是说我们所理解的法律主要在政治国家中起作用,而并未覆盖广大的农村地区,即使在城市地区,我认为也不乏“城市乡村”,也就是说,人们虽然生活在城市中也会努力构建以自己为中心的关系网络从而形成整个社会的关系网,营造一个又一个关系群体从而形成一个又一个城市村落。从这一个角度上说,当人们遇到纠纷时大多会求助身边的关系网,在群体内部消化(比如,找一个群体内部德高望重的人出面调停等等),而很少惊动公权力。同时,还有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成本问题,诉讼成本太高了,需要请律师需要交诉讼费,这不论是对生活在乡村还是生活在城市中的普通人来说都是难以支付的或者说是不划算的。因此人们宁肯牺牲一些正义和公平也愿意支付低廉的成本寻求“私利救济”,有的时候甚至是所谓的送礼、贿赂都要比诉讼成本小得多,虽然这是与正义背道而驰的。因此,我认为法学家们在研究这一问题时需要考虑到这些因素,让法律从本质上真正为普通人服务。这可能会涉及对于法律的一个全新的诠释,这就是是否只有诉诸法院的或者与法院相关的才算是法律,这需要我们更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在整个讲座的过程中我还在考虑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中国的”经济法问题。

  日本教授在谈及日本在七十年代通过私法途径进行环境立法时认为环境问题仍然关乎个人权利即所谓的“幸福权”。我质疑,诸如环境这样的问题通过私法来解决是否妥当。众所周知,环境问题关乎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一个国家甚至是整个世界人民以及其后代的共同利益,诚然,它与个人权利息息相关,但是运用保护个人权利的途径来保护这种社会公共利益是欠妥当的,也正是基于诸如环境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法学领域中出现了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中国人称之为经济法,我之所以强调中国,是因为这一问题被中国人尤为重视。

  这种重视一方面源自中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所有的企业都是国有企业,换句话说所有的企业都在为整个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因此,我们无法利用商法这样典型的私法来调整相应的关系,于是我们只能借鉴前苏联这位“社会主义老大哥”的经济立法。另一方面源自经济法对于当今中国甚至是世界的现实意义。

  虽然经济法产生的基础(计划经济)已经逐渐淡出了历史舞台,甚至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已经没有存在的意义了,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经济法发展到今天已经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我认为经济法应该被定义成“运用经济(学)的法”。经济生活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生活,它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所有的法律甚至是刑法都与经济息息相关。不过,不管是其他法律部门的何种法律都只是符合或者是遵循经济规律的法,即使是经济分析法学从经济角度研究各种法律现象也只是对法律遵循经济规律的一种揭示,唯独经济法在“利用”经济规律,也正是这种利用需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合。

  上个世纪初,凯恩斯主义拯救了美国经济,也正是在此时人们意识到市场自身对于经济的调节作用并非万能的,我们还要通过看得见的手来调节经济。这种看得见的手在经济学看来就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而在法学看来就是公权力对于私权领域的适时介入。经济学方面的发展呼唤经济法的出现。

  同时,人们在关注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在关注社会利益和社会公平,而这两方面仅靠私法是绝对不够的,因为私法是基于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产生的。因此我们需要公权力出现,比如在环境问题上我们出台了《环境保护法》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在保护劳动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方面我们出台了《劳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证社会的实质公平。

  总之,经济法的存在是必要的而且随着世界的发展,它将具有更为广泛的研究空间。

  法律是让人们活得更睿智的学问,关于法学理论的探讨,不论在任何时候都是有价值的。所以,让我们一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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