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牢记“人民”二字,以“为民执法”的理念,从保障人权的高度,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努力提高刑事赔偿案件的确认率、赔偿率、执行率和息诉率,先后办结30起各类刑事赔偿案件,赔偿金额达24.7万余元,使刑事赔偿这一“破冰”之举取得历史性突破,也走在了全省同行的前列。
长期以来由于执法部门普遍存在“怕赔,不愿赔”的错误执法观念,加上法律法规不完善,尽管《国家赔偿法》实施了10年,但“赔偿难”仍普遍存在,多年遗留的刑事赔偿案件迟迟得不到解决。针对这种情况,佳木斯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从维护人权的高度出发,严肃认真审查刑事赔偿案件,积极主动地加大确认力度,并直接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坚决杜绝了以不确认或以其它理由把应予赔偿的案件挡在司法程序之外的现象,使多年上访要求赔偿的案件得以落实。对与法院在认识上有分歧的案件,他们主动沟通协调,力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积极稳妥的处理好每一起刑事赔偿确认案件,使以往该确认不确认的问题得到彻底扭转。对已经确认的各类刑事赔偿案件认真对待,加大了督查执行力度。赔偿请求人王某于1999年3月18日,因被错捕错判而申请赔偿44712元。市院控申处向领导汇报后,市院党组非常重视,在多次向市财政申请赔偿款未果的情况下,市院领导在十分紧张的机关经费中先行垫付赔偿金,从而杜绝了法律白条。桦南县检察院在审查民主乡计划生育助理张某案时发现,该人于1999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10天,并收缴2.28万元上缴财政。后经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复审后认为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不构成贪污罪,决定全部返还收缴的2.28万元和利息2000元。在办理此案时,上访人虽然没有提出刑事赔偿要求,但检察部门还是对拘留10日主动予以刑事赔偿,使上访人满意息诉。
由于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中,该检察院积极主动与当事人协商,协调各方妥善解决长期遗留的刑事赔偿案,不仅有效地保障了人权,维护了检察机关公正形象,同时也化解了社会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李闻歌张永平崔光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