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24日讯记者杨傲多全总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日前在京表示,劳动争议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职工普遍希望通过平和的方式妥善解决争议。
他说,通过调解来解决劳动争议,具有最便捷、最灵活、成本最低廉等优点,而且不伤和气,可以有效地防止劳动者“赢了官司、丢了饭碗”的现象发生。
从现实情况看,通过调解来解决劳动争议往往更有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可以避免劳动争议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有利于节约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资源,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据了解,近年来,在非公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集中的地方,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得到了较快发展,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二十年来,各级工会组织特别是企业工会依法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纠纷,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