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声呼唤户籍法
曾 荇(湖南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在四川成都,落户城镇的农民享受着户改给他们带来的好处和实惠,但这些成果是需要保护和巩固的。如何保护和巩固?这一重担落到了法律的肩上,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在社会关系调整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现代法学的角度看,户籍改革属于宪法与行政法的范畴。宪法的一个重要职责是确保政府、行政机关的行为合宪,让行政机关出台的政策具有连续性、稳定性。法律就是要使政府的行为不仅要考虑当前政策的需要,更要契合宪政与法治的要求,保障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利益。
制定相对稳定的户籍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定城乡人口流动的基本方向、原则、条件和程序,巩固户籍改革的成果、推动户籍改革的步伐,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居民自由迁徙的权益,缩小城乡差距,加快我国城镇化与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目前还没有户籍法,相关立法调研正在进行中。笔者认为,户籍法应该规定公民拥有依法迁徙入籍的自由。只要农民在拟入籍地有稳定的住所,或有稳定的工作,或有直系亲属、监护人承担赡养、抚养、监护的义务等一定条件成立,即可取得在该城市入籍居住的资格。同时,户籍法应当剥离长期强加给户籍制度的不必要的政治、经济与其它社会功能,即消除户籍福利捆绑。因为一些地方,农民有了和城里人一样的“居民户口”后却发现,教育、医疗保障、就业等却没有随之“升级”,有了进城的“门票”却享受不到“市民待遇”。如此一来,“农转居”只是换了个名称而已,迁了户反而不能享受农村合作医疗、两免一补等优惠政策,城市的福利待遇又一时享受不到。
假若没有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跟进,农民所获得的户改成果只会停留在改换户籍登记、称呼方式而已,户改的成果对农民兄弟而言,只是一个不能充饥的“画饼”。
其实,户改的主要问题不在户籍制度、户口迁移制度,关键要看相关配套制度是否跟进。只有就业、教育、住房、社保等各方面真正一视同仁,不分地区、不分户口性质,才能真正打破城乡二元经济格局。法律要从这些方面着手,才能使得户改阳光照耀到农村的每个角落。
给成都户改提个醒
王比学(本报记者)
四川成都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给人们带来新变化。成都经验作为一项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相关规定,今后在成都市购买符合条件的二手房甚至租房,都可办理落户手续。与过去一些地方的户籍改革政策不同,《意见》进一步放开了成都市农民到城镇入户的户口政策,不再强调户口与住房产权之间的关系,放宽购买二手房办理入户的条件,符合条件的,租房也可入户。
仔细研读《意见》,有这样两个问题需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
其一,《意见》规定,农民只有购买超过90平方米以上的大户型房子才能落户,这等于是在户籍政策上鼓励农民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而中央为了调控房价出台限制大户型的政策要求,“新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须达总面积70%以上”。一方在限制新建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一方又在鼓励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两项互相矛盾,势必增加农民落户难度。
其二,《意见》规定,“跨区域向城镇集中的农民,同等享受迁入地城镇居民的各种待遇。”应该说,这句话是进入城镇的农民最关心的。虽然现在成都已有相当多的地区让进城农民在医疗、就业等方面享受到了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但要让全市农民都能如此,还需要具体的配套措施来保障。
早在1998年7月,公安部就曾出台过《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但由于没有配套改革,造成一些城市在推行基本放开的户籍制度时受阻。一方面城市公共资源无法承载过多的人口;另一方面,新进城的农民难以享受到与城里人同等的待遇。结果一个好的规定,在实践中却难以达到初衷。
应该说,成都户改让人们看到了希望。但愿成都户改能汲前车之鉴,稳步推进,让这项改革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