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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如何实现权力和谐化(图)

卞建林教授

  在本次年会上,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提出了刑事诉讼中权力和谐化的主张,记者就此对卞建林教授进行了专访。

  记者:卞老师您好!您提出的刑事诉讼中权力和谐化这一论题与和谐社会思想有何关系?

  卞建林:刑事诉讼中权力的和谐化确实受到了和谐社会思想的启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作为一项宏大系统工程,涵盖我国社会各个领域和层面的改革与完善。而刑事诉讼是国家权力运作和化解社会冲突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场域,因此,“和谐社会”必定成为我国当前刑事诉讼中各项制度建设的基本语境。


  记者:刑事诉讼中权力和谐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卞建林:刑事诉讼中权力的和谐化主要是指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自身构成要素以及相互之间在刑事诉讼的配置和运行过程中所应形成的相互协调或者均衡的关系。

  记者:我们经常说,权力之间应相互制约,您主张的权力和谐化是否与此冲突?

  卞建林:这两者之间并不矛盾,应该说刑事诉讼中权力的和谐化是在刑事诉讼中不同权力(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之间相互制约情况下实现和谐化的。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主要表现为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这些权力都是国家刑罚权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质性。其根本的价值取向,即在通过实现国家刑罚权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这一点上,具有一致性。但是,刑事诉讼机制为国家权力的具体运作提供了一个特殊的程序场景,国家刑罚权在进入到这个场景中之后随着权力程序性的运作而发生了功能上的分化,不仅出现了不同的国家机构分别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的局面,更为重要的是承担不同功能的国家权力在根本目的一致的前提下各自具有了独立的权力运作目的,对这些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力在权能上的不同配置将影响刑事诉讼总体目的的实现。所以,刑事诉讼中的权力和谐化首先应当是权力配置的和谐化。

  记者:您是否认为目前刑事诉讼中没有达到合理的权力配置,因而刑事诉讼法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

  卞建林:多年来,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远远未达到理想的目标,刑事诉讼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都还存在太多的问题。我认为,刑事诉讼中尚未建立科学的权力配置体系和有效的权力运行控制机制,而这正是一个亟待突破的改革难点,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需要认真考虑这一问题。比如,我国的检警关系一直都未理顺,就是因为没有正确地认识侦查与起诉的关系和检察机关在侦查程序中的权能。又如,刑事冤假错案的形成往往与侦查权的滥用有关,而在我国刑事程序中虽不缺乏对侦查权监督制约的制度设置但却实际收效甚微,表明了我国刑事诉讼中权力运行控制的理念和机制存在严重问题。

  记者:您认为,刑事诉讼中权力和谐化的特征是什么?或者说需要达到什么标准?

  卞建林:刑事诉讼中权力的和谐化应具备三个特征:一是权力的结构性。权力的结构性是指在从权力内部对权力进行分解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性和制约性。在刑事诉讼中就体现为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权力配置所形成的权力结构的和谐化问题。二是权力的规范性。权力的规范性是指权力的秩序性和可控性。刑事诉讼中的权力作为一种剥夺性的力量,作用对象是人以及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和存在依据,所以在和谐社会中对其的制约与控制就尤为迫切。三是权力的合理性。权力和谐化的本质实际上是如何实现有效控制权力与充分发挥权力效能之间的平衡。由于权力,尤其是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所具有的重大能量,加之我国长期形成的权力崇拜思想,在追求权力和谐化的过程中其重点应当放在对权力的控制上并兼顾权力效能的实现,这就需要权力应当具有合理性。

  记者:那么如何实现刑事诉讼中权力的和谐化?

  卞建林:刑事诉讼中权力的和谐化涉及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内部各要素以及相互之间在配置、运行整体动态运作过程中的和谐化,显然这是一个宏大而又具体的论题,并非寥寥数语就能说清。但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整体把握:一是权力的法治化。和谐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而法治的第一要义是“法律至上”,即法律应当成为国家和公民个人行为的最高准则,是能够对人们施加强制的唯一根据。现代法治下的法律至上原则必然伴随着另外一个重要原则即“良法之治”。二是权力的程序化,即刑事诉讼中的权力运行应当遵循诉讼程序之内的特定权力运行规则和权力运行逻辑,接受程序的调整、规范和制约。三是权力的人本化,即国家在动用权力发动对个人的刑事追诉时,除为了刑事追诉的正常进行而必需的限制与剥夺外,应当尊重作为对象的人所享有的“人”的尊严和“人”的权利,弘扬人的主体性和价值性,对人权予以平等保护和尊重。四是权力的民主化,其核心要义在于:独立于国家机关(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以外的普通社会公众能够影响、监督甚至参与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行使活动,其最终目的则是在国家权力的作用范围内仍然能够体现人的主体性价值和维护公民的个体权利。

  记者:您认为实现权力和谐化的当务之急是什么?

  卞建林:要克服我国刑事诉讼中权力运作的非和谐化因素,当务之急是要牢固确立起刑事程序法治的基本理念,即在刑事诉讼中为国家刑罚权的运行过程提供刚性的程序性法律规范。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刑事诉讼程序要体现为法律规范;二是法定的诉讼程序是刑罚权运行过程中的唯一指引,它为诉讼中权力的运行过程提供了一种来自于法定程序上的而非依靠人治来实现的规制。程序法治理念的确立将全面推动我国刑事诉讼中权力和谐化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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