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价值605万226万元就卖了 芗城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被判12年
芗城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被判12年
本报讯记者郭宏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刘毅明收受执行申请人好处后,竟然授意评估公司和拍卖行将价值605万元的地块以226万元拍卖给该申请人,致使被执行人遭受379万余元的重大经济损失。近日,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刘毅明有期徒刑12年。
据了解,2002年8月初,芗城区法院受理了漳州市中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漳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200万元及违约金25万元债权债务纠纷案。中正公司股东杨一斌(在逃)通过朋友吕位南(已被逮捕)找到时任芗城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的刘毅明,先后三次送给刘毅明7万元,要求他出面将被执行人的抵押物一块土地价格控制在250万元以下。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评估机构、拍卖行以及拍卖保留价均应由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刘毅明却违反规定,自行决定漳州市天正公司为评估机构、芗城拍卖行为拍卖机构。同年8月14日,刘毅明授意天正公司将该地块评估价确定为323万余元,并建议拍卖保留价为226万元。同年11月26日,杨一斌以226万元竞买取得该地块。案发后,经有关评估事务所评定,该地块当时价格为605万元。
刘毅明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致使被执行人遭受379万余元的重大经济损失。近日,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刘毅明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