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士称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并交纳服务费后 对方未提供停车泊位 车辆只能放在空闲场地 依据《物权法》业主打停车位官司
被告称双方矛盾发生在10月1日之前 《物权法》对此案没有溯及力 并且收取的不是占地费
本报讯(记者孙慧丽实习生石月炜)认为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没有依据,业主王女士根据《物权法》将小区物业公司推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停车泊位服务费等费用共计170元。
今天上午,房山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针对王女士的起诉,物业公司认为,《物权法》是10月1日实施的,而双方的矛盾发生在这个时间之前,在最高法院和相关部门没有出台司法解释前,对此案没有溯及力。
庭前,记者就王女士的诉讼采访了物业公司的副总经理刘先生。“我们小区物业有固定车位和临时车位,每个月的费用都是150元。”刘先生说,王女士和物业公司签订的是临时车位协议,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是服务费,而不是占地费。
“买车位的业主晚上把车都停满了,请问你让我把车停在哪儿?”面对王女士的质问,物业公司表示,车位是有的,是王女士没有停进去。
王女士称,2007年9月14日,她与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了停车泊位服务协议。协议规定物业公司在小区内为其提供停车位,每月150元,车卡成本费20元,停车期限自2007年9月14日起,至2007年10月13日止。
但在订立服务协议后,物业公司却没有提供停车位,王女士只能把车停在小区内的道路上和空闲场地内。王女士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房山法院,要求返还停车泊位服务费、车卡成本费等费用共计170元。
律师析法
新法与《物业管理条例》的区别
重光律师事务所的秦伟律师说,在《物权法》实施前,业主状告物业和法院的判决主要依据的是2003年6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实施)。
而《物权法》实施后,业主与物业的纠纷将会主要依据《物权法》,但《物业管理条例》还将继续发挥效力。
针对王女士依据《物权法》状告物业的做法,秦伟律师称,《物权法》第73条针对小区业主共有的范围进行了界定,第74条对汽车停车位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解释,这些是《物业管理条例》中所不具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