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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法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 海航一飞行员被判赔202万元

  本报讯记者杨燕生被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和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由告上法庭,并被索赔违约金和培养补偿费600万元的海航飞行员韩飞(化名),近日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韩飞向海航公司支付违约金和培养费202万多元。被告表示不服,已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海航公司诉称,被告韩飞原是该公司飞行员,1995年5月,被告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于1997年2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的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韩飞要在该公司工作至退休。2006年1月27日,被告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海航公司认为,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严重违约,给该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2006年4月10日,海航公司向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当年8月11日,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韩飞向海航公司支付违约金647436.5元和培训费210万元。海航公司不服上述裁决,于是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4万多元、培养补偿费542.5万元。

  而被告韩飞在答辩中称,在他和海航公司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海航公司严重违反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及双方的约定,严重侵犯他工资报酬权、休息权、身体健康权、财产权等一系列合法权益,应给他补发飞行安全奖并发经济补偿金、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他依法请求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有据、理由正当、程序合法,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06年2月27日正式解除,海航公司应立即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但海航公司故意拒绝为其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法院查明:被告韩飞于1997年2月1日与海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按照双方所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约定,韩飞应在海航公司工作至退休,即至2023年。但韩飞2006年1月27日辞职,只工作9年,与约定的相差17年。法院认为: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应按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尚差17年,以一年平均工资38084.5元计付,违约金数额为647436.5元。因被告是飞行员,其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培养费的存在。按有关规定,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培养费137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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