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以和解了结
一起涉案金额高达500万元的保险合同纠纷案,日前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经过辽宁省大连市检察机关的努力,受益人和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保险合同起纷争
1999年11月,某保险公司与大连市金州区某私企业主季德海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季德海,投保金额为500万元。2001年1月13日,季德海在第一年合同到期后,又交给保险公司一张没有出票日期、金额为50.75万元的转账支票,用以续付第二年的保险费。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签收了该支票,并标明为保险费,但双方并未续签保险合同。直至后来季德海出险,保险公司也没到付款银行承兑该支票,也未向季德海提出过任何异议。
2001年3月,季德海在一场意外中身亡,留下其妻王佟和女儿季文丽等4个孩子。季文丽等5人与保险公司因保险金赔付问题发生纠纷,后起诉至大连市中级法院。2006年4月,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到期后季德海未按照原保险合同要求日期续付第二年的保险费,不符合原保险合同效力恢复条件,遂判决驳回季文丽等5人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办案提出和解思路
季文丽等5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2006年年底,辽宁省高级法院以保险公司存在过错、保险合同的效力依法恢复为由,撤销大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季文丽等5名受益人赔付保险金。
对于两级法院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保险公司表示难以接受。今年1月,保险公司认为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保险合同效力不具备恢复效力要件,自己不应赔付保险金,依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高检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受理案件后依法立案,并派办案人员到大连实地办案。大连市检察院组织办案骨干成立办案小组,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理由进行了全面的法律论证,一致认为法院终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认定保险合同效力恢复没有法律依据,亦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此案符合抗诉条件。经过反复研究,检察机关决定先不通过抗诉的手段解决问题,而是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争取将矛盾化解在检察监督环节。
促成和解,疑案终被圆满解决
思路确定后,办案人员开始着手摸清双方和解意愿和心理底线,组织双方和解。经过双方几个回合的谈判,今年3月,一份基于双方真实意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书正式形成。今年4月,大连市检察院正式向执行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在该案的执行中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书执行。
近日,记者从大连市检察院了解到,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并已按照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对该案予以执行,季文丽等人一次性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285万元。双方均承诺,不再向法院主张执行原终审判决,不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