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继续前行的号角——十七大代表关注司法体制改革
——十七大代表关注司法体制改革
本报记者 杨悦新
金桂兰的目光仍旧是那样温柔沉静。作为一名法官,这位来自基层的十七大代表对记者说起十七大报告时还是三句话不离本行。她说,胡锦涛同志所作的十七大报告博大精深,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注入了新的动力,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方面有许多新内容,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深刻领会。
金桂兰代表像所有来自政法界的代表一样,他们最关注的是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她的话也是很多来自政法界代表的心里话。的确,十七大报告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论述的每一句话都蕴含深意,只有认真思考深刻领会才能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好贯彻好。
每一个词的背后都含有深意,但“深化”二字是关键
在几天的采访中,有好几位来自政法机关的代表都不约而同地对记者说,要深刻领会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一定要联系十六大报告中的有关论述。他们说:“比比看,每个词的背后都有深意。”
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十六大报告是提“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而十六大报告是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这里面,“深化”一词有这样两个涵义:一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心不改,目标不改;二是在十六大以来取得的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上的改革,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
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意义深远。十七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对司法活动规律的新认知和新总结,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提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经历了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这是和我们对司法规律由浅入深、由片面到全面的探索经过相吻合的。在“公正与效率”的基础上,增加“权威”要素并将着力点放在制度建设上,无疑适应了新形势新任务的现实需要,找准了制约司法工作发展的根本症结,标志着人民法院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更高阶段。强调司法权威,正如肖扬代表所说的那样,这也是我们对司法规律和实践不断总结和摸索的结果。
一位代表想起了十五大报告中还有“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她说,十六大报告就未再提“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问题,并不是说再追究冤假错案责任不重要,有了冤假错案仍然要追究责任,而不再提错案问题的积极意义恰恰就在于,在建设民主政治的进程中,亟待树立和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度和权威,这是依法治国整体利益的价值取向决定的。十七大报告比十六大报告更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新形势下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需要,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
十七大报告提出,“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十六大报告的提法是,“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一位来自检察院的十七大代表对记者说,十七大报告没有强调“从制度上”这几个字,其深意恰恰是:不仅要从制度上,而且要从思想上、政治上等多方面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尽管每个词语的背后都有深意,但是“深化”一词是关键。无论是优化职权配置,无论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都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十七大以后,所有的司法体制改革都将围绕"深化"做文章。”一位长期研究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资深专家对记者说。
司法体制改革成效是“深化”的基础
关注司法体制改革的十七大代表们,对党的十六大以来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取得的明显成效给予了高度赞扬。
十六大作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决策。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中央政法委员会坚持从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组织有关方面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经党中央批准,于2004年底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和完善检察监督体制,改革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和完善监狱和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改革和完善司法干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关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体制10个方面35项改革任务,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中进行的一次重要司法改革。目前,各项改革任务都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其中绝大多数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
——进一步为人民群众诉讼活动提供了方便,践行了执法为民的宗旨。一是降低诉讼收费标准;二是简化程序,方便群众诉讼;三是多策并举,解决“执行难”问题。
——强化了诉讼活动的监督制约,促进了司法公正。加强了对职务犯罪侦查、司法人员渎职行为和刑罚执行等诉讼活动的监督制约。2003年以来,及时发现纠正超期羁押3万多人次,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204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万多人。各级检察机关还全面落实了撤销、不起诉案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和立案、逮捕报上级检察院备案审查的规定。
——进一步深化了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政法各部门相继提出了司法公开的规定和办法。
——完善刑事政策和矛盾纠纷多元调处机制,不断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坚持区别对待,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未成年犯罪人,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从6省(市)扩展到18省(区、市),接受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低于1%。逐步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联动机制。2005年5月至2006年9月,全国法院共调解民商事案件200多万件,占民商事案件结案总数的30.1%。
——改革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了司法效率。依法扩大了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大力开展信息化建设,提高司法效率。
——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推进了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全面开展。
——改革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保障了人权。根据党中央批准的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已在法律准备、组织准备和后勤保障方面作了充分准备,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深入推进“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管理体制改革。对劳动教养适用对象、期限、执行方式、决定和监督程序等进行改革,缩短了决定劳动教养的期限,推行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全面实行聆讯制度,扩大了所外执行范围,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人权的同时,有效维护了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
——改革和完善干部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缓解了影响政法工作的保障性困扰。
实践证明,党的十六大作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以及中央确定的改革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是完全正确的。按照这个思路和方向继续推进改革,就一定能够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就一定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十七大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在这个基础之上,继续完成没有完成的任务,继续突破没有突破的瓶颈。
“深化”是突破司法体制改革瓶颈的号令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另一层意思是:尽管十六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还不能满足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需要。因此,要“深化”。
那么,如何“深化”呢?
路只有一条:突破司法体制改革中的瓶颈。
首先要从目标入手。
十七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对记者说,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这对当前的司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有很强的针对性。
张军代表说,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不仅包括各类经济主体在适用法律上的一律平等,不论是国有大型企业、地方企业、外资企业还是混合所有制的企业,统一适用法律,而且要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张军代表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国家和地方的经济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全局的利益和地方的利益也在一些方面存在冲突。在一些地方、一些经济纠纷案件中,由于种种原因,某些地方法院在实施法律过程中不能维护法律的统一和裁判的权威,国家利益、市场经济的整体利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审判监督、审判指导,完善司法解释,在审判工作中落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的要求。”
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的目标下,防止出现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出现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现象,将成为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的出发点。
其次,要从体制入手。
中国政法大学一位著名法学教授对记者说,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直指“体制”这一要害问题,比如,职权配置问题、人财物管理体制问题等。但是,在十六大以后的五年所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包括2004年提出具体的35项改革措施中真正触及职权配置、人财物管理体制等方面改革的还较少或触及的不够。而这也恰恰成为十七大以后,司法体制改革下一步“深化”的内容。
说到职权配置,十七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对记者说,“优化职权配置”是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内容的最大亮点。他说,这个问题很复杂,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曹建明代表的话代表了许多十七大代表的看法。在采访中,许多代表表示,不触及、不突破改革中的瓶颈问题,就无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但是,任何改革都有个逐步深化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司法体制改革也是如此,这一步完成不了,下一步就要“深化”,下一步完成不了,还要“继续深化”。要将“深化”这一号角吹下去,直至建立起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的历史重任。
本报北京10月1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