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老大难”执行案源源涌来不堪重负 行政执法部门:如此“筑坝截流”做法不妥
导读
“拆违、罚款……那些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我们以前都是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而从今年8月底开始,法院不再受理这些非诉行政执行案,今后我们的处罚决定书很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何去何从,我们茫然。”浙江省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人士向记者反映,该局近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6件行政非诉执行案,全部被法院挡在了门外。
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样陷入困境的,还有该省各级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行政执法机关。
他们认为,法院这么做,行政执法将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城市、农村的行政违法行为将难以遏制。
记者了解到,这一切源于今年8月召开的浙江省行政审判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决定今后浙江省各级法院将有限制地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并明确了六大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的原因和依据。
法院为何要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作出“筑坝截流”的决定?记者近日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本报记者 余东明
一起非法占用耕地案
国土局与法院互踢“皮球” 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宝山液化气有限公司的违法建筑在拆了一堵围墙以后就停止了,被当地村民戏称为“半拉子”执行案。
2001年年底,该液化气站在没有办理任何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打围墙,搞建设,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694平方米。在村民不断举报下,5年后的2006年5月,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终于作出处罚决定书:限定该液化气公司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和其他设施,并责令其自行恢复原种植条件。
然而,在规定的期限内,该液化气公司不但对处罚决定置之不理,还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今年2月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书。在上诉期内,宝山液化气有限公司没有提起上诉。于是,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对该处罚决定书进行强制执行。
在接下来的半年多时间里,处罚决定书并没有得以顺利执行。根据国土部门的丈量,两个液化气罐所在的封闭区域均在拆除之列,然而在围墙拆除后,执行就停住了,恢复耕种更是无从谈起。
村民们认为,两个装满液化气的罐体就像两枚定时炸弹,随时威胁着附近3个村的村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村民们不停地找国土局和法院。
国土部门答复,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权归法院,案件既然已经申请法院执行,他们就没法管了,村民应该找法院。
法院则答复,在时隔5年后,国土部门才对这种违法建设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显然是没有好好作为,导致了这些麻烦,法院也不想当这个“恶人”。
这起非法占用耕地的非诉行政执行案就像个皮球,在国土部门和法院之间踢来踢去,直至今日,液化气罐非但没拆掉,原本已经拆除的围墙又重新建了起来……
其实,在浙江省,此类申请法院执行的非诉行政案并不在少数。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04年至2006年3年中,全省各级法院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51617件,裁定准予执行的49088件,类型五花八门,涉及国土、城建、规划、综合执法等多个行政执法机关。
记者调查发现,这类非诉行政执行案,其中很多都难以执行,并容易激化矛盾。一些地方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都视此类案件为“烫手山芋”,互相推诿,谁也不肯接,一来二去,老百姓不满意,双方关系也变僵了。
法官称一些部门消极执法
法院成了麻烦事的“垃圾桶” 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厉茂兴将那些“老大难”的非诉行政执行案比喻成了“垃圾”,法院则成了“垃圾桶”。
他说,那些能自动履行或比较好执行的案子,行政执法机关往往会下力气办好,一些难执行,矛盾争端多,又容易引起群众信访的案件,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则往往申请法院执行。而这种案件即使到了法院也难以执行,再加上法院执行人员有限,法院的执结率也因此受到严重影响。
据浙江省高院统计,全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量逐年激增,每年增幅平均达30%。2006年,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已递增至20497件,与行政诉讼案件之比达到5.5∶1。
据记者了解,非诉行政执行案涉及房屋拆迁、拆违、土地执法、环保、综合执法等等,其中尤以房屋拆迁、拆违和土地执法为矛盾集中点。
有法院曾对受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进行分析,认为近年来此类案件的数量、难点、矛盾激增的原因有四。
农村建设、城市化进程加快,客观上出现了大量因拆迁、拆违、土地执法引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治意识提高了,对拆违、环保等非诉执行问题不再“包揽作业”。即使以行政力量为主开展行动,也往往优先选择将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移交法院,借助司法程序使强制执行合法化;
在一些敏感案件的执法上,部分行政执法机关消极执法,致使前期监管不到位,没有将违法行为处置在萌芽状态,直到大量违法行为发生或已经产生严重后果后才予以处罚。而此时,这种案子往往成了“老大难”的“骨头案”。
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对某些易产生矛盾案件,习惯选择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来解决。
执行不堪重负两头受气
省高院决定限制受理此类案件 不少基层法院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执行本来就难度大、负担重,而非诉行政执行案的执行往往费力不讨好,里外不是人,令执行人员更加不堪重负。因此,这些负责人都认为,最好的处理办法莫过于快刀斩乱麻,把这些案子挡在门外……
今年8月18日,浙江省召开第五次全省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省高院院长应勇和副院长高杰在讲话中相继明确了此观点,要求今后各级法院严把受理关,有限制地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以此敦促行政执法机关敢于作为、积极作为,同时解决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倒挂的现象,也为法院日益加重的执行任务减负。
应勇认为,诸如违章拆除、恢复耕种、责令停产等非诉行政执行案容易激化矛盾,同时由于执行效率不高,容易使法院陷入两难境地。为此,各级法院一定要严把受理关。高杰还在讲话中明确了六大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不予受理的标准和依据。
此次会议的内容很快就以文件的形式分发到了全省各级法院,并被传达到了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现实与法律冲突
限受非诉行政执行案引争议 限制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犹如一颗重磅炸弹,把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给“炸”懵了!各地相继传出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申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的消息。
今年9月,义乌市人民法院拒绝受理该市国土资源局的二十多件非诉行政执行案。
义务市国土局法规科金良忠承认,眼下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的确存在消极执法、执法不到位和欲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转移矛盾的情况。但他也认为,法院如此“筑坝截流”的做法是不妥的。
他说:“根据六大类的受案标准,国土部门申请的非诉执行案将统统被驳回,今后我们的执法将难以落到实处。因为老百姓清楚,法院不再受理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国土部门就是处罚了,也是一纸空文。我们自己身陷尴尬不说,法律也将因此失去威慑力。”
他告诉记者:“我们非常理解法院的用意,他们认为只要不受理我们的申请,我们就会自己想办法解决执行的难题。但其实法律并没有赋予我们强执权,我们去搞强制执行是违法的。”
有关人士说,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规划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也有“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
一些政府部门的人士告诉记者,限制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的做法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于是,浙江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纷纷向法院提出质疑,或者向当地政府请示,寻求破解之道。
他们普遍认为,强制执行权是法院的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机构具有处罚权,但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因此,眼下首要之务是行政执法机关与法院必须密切配合,对日渐增多的非诉行政执行案,寻求治标又治本的良策。
记者手记
“疏”与“堵”的选择 近三年来,浙江省各级法院受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有近五万件。这相对于法院受理并审判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来讲,绝对比例是高的。但这个数字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总量来比,却又是微不足道的。
“处理此类案子,要看我们行政执法机关与当地法院配合的默契程度,如果配合得好,非诉行政执行案完全不会成为法院的负担和累赘。”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规处负责人说。
“在我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中,有一半是扣缴罚款的执行案,另一半是违法建设的执行案。前者执行较易,劳动量也小;后者麻烦一些,我们就和法院分工:法院牵头走程序,我们则组织强制执行所需的人、财、物和技术设备支持。”这位负责人透露。
这样的做法恰恰说明,只要相互理解,配合默契,非诉行政执行案日渐增多的难题也许可以通过疏导解决。这样,不仅做到了依法行政,维护了行政处罚的震慑力,又能令多方满意,避免尴尬。
大禹治水,疏而不堵。面对日益激增的非诉行政执行案,各级法院确实得在“疏”与“堵”之间作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