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保费高、保额低”法学教授将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道交法中财损无责赔付规定应剔除
目前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过错一方也要赔偿有过错一方的财产损失
本报讯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针对目前交强险“保费高、保额低”的现象,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将于本周四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交强险剔除财产赔偿责任。
修改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76条是现行交强险中无责赔付的法律依据。根据无责赔付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过错一方也要赔偿有过错一方至少400元的财产损失。
今年10月24日,道交法第76条的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时,机动车赔偿责任将大幅减轻,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本周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将受全国人大法工委邀请,阐述对全国人大道交法第76条的修正案的看法。“我到时候肯定会强烈呼吁把财产无责赔付规定剔除出去。”他说。
王卫国认为,把财产损失也纳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道交法第76条的一大败笔。有数据显示,过去一年来的交通事故中,80%以上是车碰车,而非车撞人。保险公司大量理赔成本搭在了财产损失上。
其结果是,此前的商业三责险“保费低、保额高”现象,演变为交强险实施后的交强险“低保额、高保费”。于是人们开始怀疑交强险是否存在暴利。
“可以说,道交法第76条把保险法、侵权行为法的关系都搞乱了。”王卫国说。
王卫国草拟了一份第76条的修正草案。在该草案中,王卫国建议,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受害人过错所致的,根据机动车驾驶人在避免事故发生中的谨慎和勤勉程度,减轻或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有证据证明事故损失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在发生受害人死亡和重伤的情况下,受害人依过错承担的直接损失部分的10%,由机动车一方分担。
王卫国建议,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当事人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事故责任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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