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市场经济运营下的最基本单位,应该代表谁的利益,是仅仅追求股东利益短期回报还是努力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是靠法律强制还是道德约束,它的范围如何界定?11月3日开幕的北京论坛上,针对全球化趋势中企业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来自东西方的专家学者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在传统理论框架下,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的最终目标,然而随着全球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这一理论越来越受到质疑。
“公司必须且应该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才会最终导致商业上的成功。”英国大法官布莱尔教授认为,公司如果只关注短期回报,反而不能长久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美国康奈尔大学教授莫克表示,二战后的德国日本企业不只关注股东,还关注利益攸关方,从而取得巨大成功,因此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是非常重要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雷兴虎教授指出,企业不仅是盈利组织,更是利益共同体。
但也有学者发表不同的声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史际春认为,盈利是企业的本性,不能把社会和政府应该承担的东西强加在企业身上,“很简单,企业负责盈利,不能苛求他们什么都做。”
大多数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通过法律强制完成,在立法上给予明确规定,在司法上严格执行。“社会责任是企业的法定责任,但其中要有道德义务的指导。”雷兴虎教授表示。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楼建对新《公司法》第5条进行文义解释,他认为:新公司的整个第5条都是在阐述企业社会责任,其中包括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公益慈善三个层次。
史际春坚持企业责任弱化的观点,”只有企业盈利情况下才能要求他们承担社会责任,社会对企业的要求无法通过法律强制,道德力量对企业约束更大,因为事关声誉。”他认为,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关键在于强化企业的守法责任,对其“做好自己”应该通过提倡、引导实现,不应强制。
香港大学张宪教授与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坚持法律和道德综合的观点,“法律只能惩罚坏企业,不能制造好企业,好企业要靠环境、社会利益等方面综合实现。”张宪表示。
“法律只能够保护职工利益不受侵害,但没有保证职工的主动参与权。这方面法律能发挥的作用还不够。”赵万一认为,我国目前公司法中对于职工权利,尤其是职工的经济参与权的保护远远不够,应该保障职工参与权,实现劳资平等,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和道德并行,一起督促企业完善职工的知情权、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