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5日讯记者李立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天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为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关于未休年休假的补偿,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建议稿)》全文,请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找,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07年11月16日前登陆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就《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也可于2007年11月16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zgdx@chinalaw.gov.cn)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直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