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读《古典法律思想的逝去世界》
屠凯
美国法律史必读的经典之作首推哈佛大学教授霍维茨的《美国法的变迁》姊妹篇。该姊妹篇中论述1780至1860年的上篇已经由谢鸿飞先生翻译成中文,国内读者很容易读到;而论述1870至1960年的下篇被霍维茨教授附加了一个小标题“法律正统的危机”,和这里要讨论的威廉·维克教授的著作《古典法律思想的逝去世界:美国的法律与意识形态(1886—1937)》大有关系。
同是叙述这一时期美国法律史的学术著作,前者名为“法律正统”,后者题作“法律古典”,应该并非作者们的随意之举。维克教授在本书中一开始就解释说,“法律古典”往往也被称为“法律正统”或“法律形式主义”,但“法律形式主义”意义狭隘容易引起误解,而“法律正统”也可能让读者感觉其中隐含褒贬,不如用“法律古典”显得更加超然中立。
经过自罗斯福新政以来数十年的周折辗转,当代的美国法律思想正出现其向昔日“古典”回归的趋势。逝者如斯,但今天的人们却常常“被死去的人们从坟墓中统治”,据维克教授说,法律史大家梅特兰说过的这句话用来描述“法律古典”也非常合适。于是便不难理解,霍维茨和维克教授的旧事重提绝不能说只是他们在挥洒思古之幽情,实际上,“法律古典”的回归和美国“新保守主义”、“新古典经济学”等理论也即意识形态的发展相互之间是紧密联系的。
读过维克教授的大作,要回答的问题是:“究竟什么是美国的"法律古典"?”维克教授认为,十九世纪晚期至二十世纪早期的美国“法律古典”既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美国当时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士共享的思想观念。书中介绍,这批法律职业人士至少有三方面的相同之处:进行法律推理的方式,所持有的社会价值观念,以及他们对法律渊源的认识———正是这些构成了美国的“法律古典”。
首先谈谈“法律推理”。曾经执掌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兰代尔教授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了美国的法律教育,同时也创立了美国的“法律古典”。兰代尔提倡高度抽象的法律推理,把千人千面、张三李四变成了“甲方乙方”,也就是把一个个具体的人变成了抽象的“人”。在法庭上,法官面对“甲方乙方”们,讲究法律术语,态度中立超然,绝不挟带个人偏见。由此,兰代尔们将法律比作科学:在执行普通法的法庭上,法官们只是“发现”而非“创造”法律,他们不能援引法律之外的规范。这就好像化学家们按照规程去“发现”实验结果,必须按部就班,否则东拼西凑、胡乱地加实验材料势必就要出乱子。
“法律古典”的第二个方面体现为社会价值观念。维克教授指出“法律古典”的基础其实是“个人意志自由”。“法律古典”承认的个人意志自由是一种“消极自由”,意味着国家不要去干涉个人的理性抉择,这不同于后来出现的那种希望通过国家的帮助才能实现的“积极自由”。举个例子,“法律古典”坚持认为劳动合同都是“平等主体经过自由协商”达成的,反对给劳工团体那种后来出现的社会福利。尽管可以将这一变迁理解为“法律古典”面对当时日趋激烈的劳工运动而出此下策以求保持法律的稳定,但这种刻板态度如果不算“反动”的话,还是难免显得太过“保守”。
最后一个方面,“法律古典”认为法律是一个封闭而自成一体的体系:上层是法律原则,下层是法律规则。说法律是封闭而自成一体的,这当然还是为了让法庭能够保持中立超然,不受政策的影响。普通法有将“政策”托付给其它权力执行的传统,司法机关离“政策”似乎越远越好。所以“法律古典”不怎么关心当时正在蓬勃兴起的“社会科学”,因为它相信自成一体的普通法经过逐步发展自然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根本不必去适应社会上的风吹草动以做出什么即时的改变。拒绝适应罗斯福“新政”的“法律古典”面对二十世纪早期美国社会的剧烈变迁以及劳工运动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终于走向衰落。继“法律古典”而起的自然是“劳工法”和“福利法”的诞生。但话说回来,“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此时此刻,新的复兴正在酝酿。
美国“法律古典”昔日依赖的哲学基础早已不复存在。用维克教授的话说,“法律古典”有时候可以让当代读者联想到一个曾经“存在于卢瑟福、爱因斯坦、普朗克、海森堡和弗洛伊德、马克思、涂尔干、韦伯,甚至伽利略和哥白尼之前”的“逝去世界”。但不得不承认,是否要追求“抽象的法律推理”、最大化的“个人意志自由”(附带某种程度的“自由放任市场”和“社会达尔文主义”)和“封闭而自成一体的法律”时至今日仍然继续困扰着已经或者将要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们。可以预见,即便意识形态潮涨潮落,仅仅作为局部深刻的法律思想———“法律古典”———仍将在坟墓中统治活着的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