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彭于艳 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1月6日联合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修改。其中,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记者今天从权威部门了解到,该司法解释实施近一个星期以来,一些地方的检察院、法院已出现了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诉、宣判的案件。
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诉公司主管 浙江神力针织品有限公司原主管代素萍,利用其担任公司生产主管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其他公司贿赂近九万元,串通他人假冒公司商标生产内衣。近日,她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
据悉,这是浙江省检察机关首次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4月,代素萍代表公司去各厂家打样选加工厂,为了获得代加工权及多获得加工订单,江苏省镇江市凯兴服饰有限公司经理丁国顺先后4次送给代素萍好处费8.89万元。收到好处费后,代素萍开始“反水”。2005年8月,代素萍、丁国顺等人合谋擅自生产浙江神力针织品有限公司“与狼共舞”牌内衣。代素萍利用其担任公司生产主管的便利,先后多发了价值近七万元的“与狼共舞”牌内衣包装辅料及商标标识到江苏省镇江凯兴服饰有限公司,由丁国顺组织生产了1.6万套“与狼共舞”牌内衣,销售到山西、河北、吉林等地,共计销售额74万余元。
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宣判公司项目经理 近日,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项目经理赵孝礼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据悉,赵孝礼是北京市首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刑的人员。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03年4月至2004年5月间,赵孝礼利用负责财智大厦项目工程的职务便利,索要或收取他人钱财8万元。去年8月,赵孝礼以提前返还4万元的维修保证金为条件,向分包财智大厦防水工程的河南省润峰基防腐防水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龚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赵孝礼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或收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已经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赵孝礼及其家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一审宣判后,赵孝礼尚未上诉。
法官:将原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扩大利于打击商业贿赂 据办案法官介绍,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中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人。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进行了修改,将原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扩大到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必将有利于更好地打击商业贿赂犯罪。
针对“两高”司法解释补充确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一新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方面负责人指出,这是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内容,本着科学、准确地反映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本质和特征,尽可能地按照简短、概括性强的基本原则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