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介入调查
张建设住院后,他告诉了父亲张小银审讯时的遭遇。
2000年9月18日,张小银到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反映:红星派出所民警为使张建设承认有盗窃行为,对他采用开水烫、吊打等手段,致使其上肢受伤、截肢。
此后将近三年时间里,大兴检察院大量调查后确认,张建设被抓以前并未受伤,在送到看守所时有伤。
为了确定嫌疑人,大兴检察院两次让张建设辨认打他的警察。第一次在2000年10月17日,检方提供了红星派出所全部31名警察的半身照片,张建设未辨认出来;第二次在2001年1月4日,检方让靳超、苑迎山等14人列队从张建设面前通过,他未辨认出来。
由于张建设两次辨认不清,2003年8月19日,大兴检察院终止侦查,并撤销了案件。
在大兴检察院调查过程中,张小银一直坚持向北京市政法委等部门反映。大兴检方撤案后,他仍未停止脚步。知情人向记者透露,2004年初,北京市政法委一名高层对张建设截肢案做出批示,引起北京市公安局重视,该局纪委成立了“820专案组”调查此事。
几乎与此同时,从2004年4月起,北京检察机关开展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活动。这样,张建设截肢案在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以下简称一分检)正式立案。
北京市公安局纪委、一分检介入后,张建设截肢案进展很快,犯罪嫌疑人很快锁定。
见习民警被判10年
2004年4月14日上午,北京市公安局纪委工作人员把红星派出所民警靳超叫到大兴公安分局纪委谈话,一分检检察官、法警也在上午前往。一分检依法向靳超出示了传唤手续,并于当天以涉嫌刑讯逼供罪将其拘留。
4月28日,身高178厘米、体型偏瘦的靳超被批准逮捕。之所以确定其为嫌疑人,是因为张建设指控对其刑讯逼供的民警的肩牌标志为一杠一星。
而大兴公安分局出具证明:1999年7月至2000年10月25日之间,靳超作为见习民警,是红星派出所内惟一肩牌标志为一杠一星的民警。
靳超在接受检察官讯问时说,他曾打过张建设耳光,用警棍打过张的胳膊、下臂、后背,但没打太狠,并坚决否认曾用开水烫过张。一名保安还在场,他叫焦耀兵。靳超的辩护律师还取得证据:靳超当时的警服应为一星,没有杠。
2004年8月16日,一分检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得出结论———张建设双上肢受钝性外力打击损伤和烫伤,两者先后出现并同时存在,只有其一不会引发截肢。在调查靳超案后期,一分检于2004年11月15日,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将已调到大兴芦城派出所任所长的王玉军羁押,14天后,他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逮捕。
2005年6月24日,一分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提起公诉。一分检指控,2000年8月19日,靳超为逼取口供,先后使用警棍、台球杆等殴打张建设的双臂、双手等部位,并用暖水瓶里的水浇张建设的双臂,致使其右前臂、左手食指截肢。经鉴定,张建设所受损伤为五级伤残,属重伤。靳超犯故意伤害罪。
对此,靳超辩护律师表示,没有证据表明他曾用开水烫张建设,指控靳超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目击证人焦耀兵的证言、被害人张建设的陈述、被告人靳超的供述在靳超踢打张建设的情节上可相互印证,另焦耀兵、张建设对靳超用开水烫张建设的证词可以相互印证,法院认为这证明靳超将热水瓶内的热水浇在张建设的胳膊等部位。靳超的打、烫行为与张建设的伤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06年4月17日,一中院判定靳超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定靳超故意伤害罪的依据之一是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靳超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高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靳超的父母仍在为他进行申诉,要求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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