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丁女士的姐姐向记者出示妹妹的照片 摄/记者孙慧丽 |
检察院:量刑明显失当 唯一一名成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4人虐杀妇女案抗诉法院今重审
法庭上一名年龄最小的被告人抹起了眼泪 而其他三人则面无表情 专家解读抗诉案件受理范围
本报讯(记者 孙艺宁)双胞胎携女友虐杀妇女案宣判后,检察院以量刑明显失当提起抗诉。今天,此案在北京高院二审不公开开庭审理。
9时10分,案件中被害人丁女士的几位家属来到法院门口。
9时35分,四名被告人被带上法庭。被害人家属称,最小的小云(化名)在法庭上抹起了眼泪,而其他三名被告人则面无表情。
检察院提起抗诉
2007年7月9日,市检一分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在这份刑事抗诉书中,检察院指出,在一审判决后,丁女士的丈夫书面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判决对严某、苗某(双胞胎哥哥)使用刑罚明显不当。
检察院认为,在故事伤害、抢劫被害人的犯罪中,严某作为唯一的成年人,不仅是犯意的提起者,而且以拳打脚踢、持木棍殴打等方式积极实施对被害人的加害行为,并劫取被害人财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苗某也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且其不但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还持木棍对被害人进行长时间持续的殴打,手段极其残忍,并对被害人进行侮辱,应从重处罚。一审法院判决两人有期徒刑17年,量刑明显失当。
案情回放
2006年5月21日凌晨,4名被告人将避雨的丁女士挟持到一拆迁房屋内,以惨忍手段将其杀害,并抢走其随身携带的现金和小灵通。
今年6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判决作案时已满18岁的严某有期徒刑17年。双胞胎苗家兄弟因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被判刑17年和14年。
另外一名被告人小云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0元。
专家说法
抗诉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秦伟律师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等6种情形,应当提出抗诉。
秦伟律师认为,这起伤害侮辱案件经多家媒体报道后,社会反响强烈;法院判决后,网上和百姓都认为法院的量刑太轻。这样严重的犯罪处刑如此之轻,必然放纵、鼓励犯罪,所以检察院提起抗诉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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