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公告,向社会广泛征求《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该《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女职工时,劳动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和生育的条款;不得因结婚、怀孕、哺乳、休产假等事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女职工较为集中且超过100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女职工冲洗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补助方面,用人单位应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费,费用不得低于二十元。此项开支由用人单位负担,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省政府法制办已将《办法》全文在官方网站(www.hbzffz.gov.cn)上公布,欢迎各界人士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11月28日至12月18日。通讯地址:湖北省政府法制办法制二处,邮编:430071。电子邮件信箱:hbfz2@126.com。(记者刘春燕)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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