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
本报记者 袁定波
记者:行政诉讼常被人们称为“民告官”。在现实的行政诉讼被告席上,除了委托代理人外,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未见到行政长官或者一把手出庭,为什么会形成所谓“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
杨建顺:所谓“民告官不见官”现象出现的原因除了我国行政诉讼法规范本身并未要求行政诉讼中必须由行政首长或者政府一把手亲自出庭应诉以外,行政首长或者政府一把手的观念或者应对行政诉讼的做法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
在行政诉讼制度初创期,有相当数量的行政领导干部怕当被告,怕丢脸面,怕败诉出丑,因而采取了不应诉,不出庭,败诉后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应对措施;有的行政领导与法院办案人员比地位、比阅历、比职权,盛气凌人,甚至采取不正当手段限制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有的领导担心行政审判会给政府添乱,影响自己的政绩,会削弱行政管理的权威,因而对行政审判不理解,不重视,不支持;有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只委托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应付差事。
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引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机制的势头未减,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恰好反映了人们改革、创新行政诉讼机制的尝试。
记者:如何才能达到依法行政和行政审判的良性互动,推动实现尊重司法权威和依法行政的现代行政法治理念?
杨建顺: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取得积极意义上的成效,例如,促使行政机关尊重法院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尽量避免无视判决和拒绝执行的情况,避免或者减少行政相对人所受的侵害长期得不到纠正的现象。
诚然,提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所追求的目标是倡导尊重司法权威和依法行政的现代行政理念,而这种目标却很难通过这种制度创新最终实现,它更需要现代行政法治建构的支撑。
具体而言,增强行政首长依法行政的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促进依法行政的具体落实,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法治的权威,等等,这一切皆依存于行政任务目标、标准、条件、手段和程序等一系列具体机制的建构。但要从根本上将个别行政机关对司法监督不重视甚至消极对抗的态度转变为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来面对行政诉讼,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则需要全面健全和完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行政法治理念,健全和完善科学配置权责、监督制约到位的行政权力运用机制。
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达到依法行政和行政审判良性互动的目的,则必须切实构筑起“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保障机制。换言之,健全和完善对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状况的全面检查和问责机制,才能解决实质上的、根本性的问题,才能真正达到依法行政和行政审判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