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文章:警惕社会抚养费“变味”
计划生育工作做得越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量就越少,兑现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的负担就越重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亚彪杨三军杨玉华
自我国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以来,一些地方财政依然采取按比例返还的办法,使人口计生事业投入相当一部分依赖于此,有的地方甚至赋予社会抚养费“增收”、“寻租”的功能。
“以超生养计生”现象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2002年8月,国务院发文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规定。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马力说,近两年来,国家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及用途进行改革,规定“收支两条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计生经费、地方财政不应该发生任何关系。
但《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社会抚养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后,一些地方财政依然按比例返还,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相当一部分仍依赖于社会抚养费和服务收费。如四川省县乡社会抚养费占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的40%~70%,而云南昭通地区将社会抚养费的92%返还基层。
在安徽某县,一位人口计生干部透露,该县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有80%都是返还基层的,仅去年就返还50多万元,主要用于计生开支、工作人员加班费、下乡开支、计生所服务经费。这位人口计生干部不无担忧地说,现在基层“放水养鱼”的现象比较突出,工作经费除了拨款外,就是罚款收入。
一些人口计生干部认为,这种返还办法是一种违规行为,它的直接后果是,一个地方计划生育工作做得越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量就越少,地方财政兑现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的负担就越重。基层部分计生干部对计生工作积极性降低,因为这样可以收到更多社会抚养费。返还无异于“以超生养计生”。
极易发生“逆向功能”
中国社科院一位专家表示,取消农业税后,在以“超生养计生”的同时,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弥补收支缺口,还出现了以“超生养财政”的怪事。据他介绍,在西北一些地方,征收的社会抚养费除一部分用于计生工作外,还包括镇村干部的奖金、村里的分成,有的用于养老保险,有的用于办公费用,对比例的规定也十分“灵活”。
研究人员认为,社会抚养费本来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征收的社会公共资源补偿费,客观上对违法生育者起到惩戒作用。可现在这种惩戒功能却在发生着多种演变,有的地方客观上成了默许违法生育,以增加依法征收的对象的“逆向功能”:
一是演变成为增收功能。农业税取消后,有的基层政府依靠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填补机关运转费用。江西省广丰县有的乡镇就下达征收任务,从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镇、村干部奖励。
二是演变成为寻租功能。虽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各省级政府都规定有征收标准,可由于政策弹性大,征收标准数额浮动幅度大,在几千元甚至数万元间,征收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也过大。
三是演变成为控制功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成为当前乡镇一级政府控制村干部、村干部控制农民的手段。在调整干部时,乡镇政府往往利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完成情况来体现组织意图。在南方有的地方就出现基层干部由于未完成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而被撤职的情况。
投入运行机制“错位”
按照有关要求,到2010年,全国的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将增加到30元,其中22元为财政拨款,而8元还需要从社会抚养费中支取。
专家认为,这实际上为基层不同程度地“放水养鱼”打开了一个缺口,因为目前不少地方财政相当困难,包括计划生育经费在内的地方各种事业经费,都有程度不同的缺口需要弥补。
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该由财政支出,与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发生任何关系。可国家人口计生委调查发现,现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依然面临巨大缺口。2005年,全国仅独生子女奖励、村级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报酬等四项就缺口66亿元。
本刊记者了解到,2005年,中央专项资金投入占人口和计划生育总投入的比例仅为7%。由于从中央到省各级财政投入比例过低,以县级为主的投入格局导致基层欠账运行。2006年,来自广西14个县的调查显示,由于基层投入比例过大,超出本身承受能力,有8个县财政投入为应付考核搞“空转”造假。
专家建议,当前一方面要改进和完善征收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应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同时完善征收的程序,严厉处置坐支者;一方面加强宣传力度,必须让基层计划生育干部与乡镇村干部明白,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目的,让他们认识到征收对象越少,计生工作越有成效,这才应该是考核计生工作的指标之一,从而消除只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就可以合法超生的误解。
此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收支两条线”,从正规渠道弥补基层各项事业经费不足,保证基层计生工作正常运转和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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