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燃气开通费案尘埃落定 业主终审败诉
红网12月11日讯(记者 吴庠)燃气开通费到底该不该收?开发商是否应为燃气管网买单?燃气的开通和使用一直是长沙市民最为关注的生活问题之一。
昨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长沙燃气开通费案有了终审结果。
长沙金华康公司在4月中旬的诉讼中提出,根据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我市管道天然气用户的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标准的通知》文件的收费标准,该公司与新奥燃气公司签订了《燃气庭院入户施工协议》,以2430元/户的标准支付了289位业主的燃气开通费,向业主收取该费用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属于不当得利。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虽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只约定了IC卡智能表的费用自理,但根据开发商已向燃气公司支付“燃气开通费”,且业主也已向开发商缴纳该费用的事实,可视为双方已协议变更原《商品买卖合同》中关于“燃气开通费费用承担的约定”,开发商向业主收取2340元“燃气开通费”符合合同约定。据此,该院撤销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开发商胜诉。
链接 一审业主曾胜诉
2006年11月13日,王府井商业广场业主状告开发商——长沙金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原告律师刘大华认为,开发商收取“燃气开通费”没有法律依据、合同依据,收取的“燃气开通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退还。
由于一审被告缺席庭审,未提交任何证据和辩护意见,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业主胜诉。由于这是国内类似案件中第一起业主获胜案件,业主为此一度欢呼胜利。
随后,开发商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于4月11日开庭审理。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庭审,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时至今日,法院才公布判决结果。
据了解,广东省已于2006年12月底取消了“燃气开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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