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政策严格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用人单位不得恶意变相或突击裁减职工
为确保《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的顺利实施,12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用人单位不得恶意变相或突击裁减职工,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
《通知》要求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时,裁员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的,必须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对不执行以上程序和要求的用人单位,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经济处罚。
要求清理整顿劳务派遣机构,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对违规经营、严重侵害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的劳务派遣机构,一律取消劳务派遣资质,并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重点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等有关规定,切实转变用工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并组织开展“《劳动合同法》宣传月”活动。要求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仲裁工作力度,依法纠正非法用工行为,畅通投诉渠道,依法从严从快查处部分用人单位以“规范用工”为由,逃避法定责任,恶意或变相裁减职工的行为。
银川晚报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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