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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在武昌一家大型超市,工商人员指着告示牌上“以上物品若有遗失本商场概不负责、本商场享有须知的解释权”的文字说:“这就是霸王条款!” |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从明年元旦开始,“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之类的15种霸王条款将被禁止使用——昨日,武汉市政府发布《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按《办法》规定,武汉市房屋买卖、住宅装修、物业、旅游、供用电水气、邮政、通信、消费贷款、保险等消费合同文本,应在使用之前30天,将合同送往工商部门备案。工商部门将根据法令对合同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武汉市工商局合同处人士称,依据《办法》精神,目前一些商家在消费合同中使用的“合同解释权归商家”、“消费者自愿放弃索赔权利”等条款,将被视为霸王条款,禁止使用。
该《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对违反相关规定者,最高可被处罚3万元。
记者了解到,《办法》是武汉市首部针对霸王条款的地方性规章。据统计,今年1-11月,江城“12315”收到各种合同格式条款,居民投诉高达1.9万起,占所有申诉总量的一成多,涉及合同总金额逾2亿元。
记者点评
根除霸王条款就是要靠法规 对消费合同中存在着的霸王条款,尽管消费者意见强烈,各级消费者协会也曾三番五次地公开“炮轰”,但多数霸王条款依旧“安之若素”。
例如,不少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早就被中国消费者协会点评为霸王条款,可是点评过后,不少酒店依然高挂此牌。
事实表明,仅仅依靠社会舆论对霸王条款进行事后监督,明显乏力。根除之道,还在于政府出台前置性的约束法规,通过事先审查经营者的拟定条款,来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
按这样的理念,武汉出台治理霸王条款的地方法规,是消费维权的一个硬措施,值得称道。
解读《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15条标准判定霸王条款 对于格式合同是否涉嫌霸王条款,《办法》的第七、八、九、十条明确提出了4大类共15条判定标准。例如《办法》第七条规定,格式合同中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商家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武汉市工商局合同处刘之宽处长介绍,依据《办法》提出的15条判定标准,目前经常出现在消费合同中的一些话语,将被禁止使用。
例如,一些商场促销时都声称“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商场在存包处注明“财物丢失,概不负责”;游乐园在游客须知上称“消费时,若发生人身伤害,责任自担”等等,都属于被禁用的霸王条款。
紧盯公用事业等7大行业 《办法》重点圈定:对水电气公用事业、房产、金融、保险、邮政电信、物业和旅游7大行业的消费合同,进行严密监管。
广告标语单据也要被监管 《办法》明确指出,广告、通知、凭证、单据等“软合同”,也是监管范围,对于其中出现的霸王条款也要进行整改。
刘之宽介绍,如电力公司、水务集团等,都印制散发了客户手册和每月的催费单据,其中都设有相关条款。对此,工商部门都将依据《办法》进行规范。
此外,大型商场、超市、餐饮等商家的店堂公告,也是重点检查对象。 (记者张乐克通讯员张镝吴新泉方丽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