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12月21日电(记者关桂峰)民族文化和旅游大省云南近日审议通过《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自此,云南历史文化遗存将有法律为依据保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要将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完整、具有重大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地方民族特色突出的城市、村镇、街区命名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
近年来,云南省保护和开发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矛盾愈加突出,一些地方保护意识不强,保护和整治资金投入不足。同时,保护工作的法制建设滞后,对破坏行为的处罚不具体力度也不够。
对此,云南省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符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此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云南省还将出版一批介绍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书籍、刊物和声像资料。
目前,云南省共有5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5个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1个历史文化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