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12月24日电(记者王圣志)合肥市供电系统3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最近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
合肥市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高压业务班原班长胡继敦,利用配电房工程及变压器工程业务受贿9.7万元;这家公司计划企管部原工作人员盛鹏在参与绘制小区供电规划图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5.7万余元;这家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低压业务班原副班长王小鹏,在徐某某承接“蜀山名筑”小区户外计量柜业务中起了作用,接受了徐的好处费5万元。
法院认为,3人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考虑到3人都是自首,且在案发后均全部退赃,遂从轻判决:判处胡继敦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盛鹏、王小鹏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没收受贿款。
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一名检察官介绍,我国《刑法》中“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中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人。考虑到一些受贿者既非国家工作人员,又不是公司、企业人员,今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实施,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犯罪主体上相应扩大,主要是适应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