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手段惯用借条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给何闽旭受贿案总结了三大特点。
其中一点就是受贿手段隐蔽。并且,他在大量收受他人贿赂的同时,为了满足自己及特定关系人不断膨胀的私欲,公然利用自己的职权,向他认为可以拿出钱来的有关人员索取贿赂,甚至一次就向被索贿人索取百万元人民币的巨额现金,而这些被索贿人有的事先并没有向何闽旭提出什么要求,有的甚至相互不认识,只是通过朋友介绍说其是何副省长而已。
何闽旭作为一名副省级干部,深知自己行为的性质与严重性,所以在其索贿的同时,就已经想到给自己留一条后路。为了防备一旦东窗事发而不暴露自己,何闽旭早已给自己设好了脱身之路。一是索贿的同时写一张毫无意义的假借条或签一个掩盖真相的假协议。二是假借他人之手转收索贿款项。但事实总归是事实,何闽旭大肆索贿和有意掩盖其犯罪事实的行为,还是毫无保留地被揭露了出来,这些所谓的借条和借款协议与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一起,已经成为证实被告人罪行的有力证据。
再有一个特点就是何闽旭受贿时间长达12年。
法庭调查证据显示,何闽旭自1991年7月担任浙江省劳动厅副厅长开始,就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的钱财。随着时间推移,何闽旭的官越做越大,贪欲也越来越大,到其担任安徽省池州市委书记、安徽省副省长后,更是肆无忌惮地大量收受他人财物。
何闽旭犯罪时间自1994年至2006年,长达12年。通过法庭调查还可以看到,在向何闽旭行贿的人员中,既有公司、企业老板,也有个体经营户;既有党政领导干部,也有身边工作人员;既有华侨外商,也有无业人员。其所求事项既有合理合法的,也有谋求非法利益的;既有要求升官的,也有要求提供便利发财的,更有甚者有人为了使自己的亲朋好友免受法律的处罚,也给何闽旭送钱。对这些行贿者所送财物,何闽旭都是不分彼此,来者不拒。有时甚至直接开口索贿,其胆量之大,令人难以置信。
在公诉意见书中,公诉人认为何闽旭长期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熟知党纪国法。但在其履行职务期间,却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敛取财物。从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可以看出,何闽旭利用职权先后收受和索取27个个人或单位所送的钱财共计价值人民币841万多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对于一个以工资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国家公职人员来说,收受和索取如此巨额钱财,不能不令人震惊。
其实何闽旭早在8年前就走到了仕途的悬崖边。那时,浙江省丽水地区发生了一起“贪官整清官”案件,“贪官”的后台正是时任丽水地委书记的何闽旭。遗憾的是,“贪官”受到了惩处,何闽旭却侥幸漏网,被交流到安徽省池州市任市委书记,而且在2005年6月因“招商引资成绩显著”升任安徽省副省长。
像何闽旭这样“边腐败边升官”的案例,近年来时有所闻,而东窗事发又往往“事出偶然”。这两种现象不禁引人思考。(《方圆法治》记者柳小荷) (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张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