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南昌12月25日消息(记者胡啸)为解决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带来的民生问题,妥善安排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日前江西省下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江西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失业保险金相关待遇标准也相应调整。
调整特点:调整幅度大、新增了五类区域
据了解,此次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方案有两个特点,一是新增了第五类区域,原来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分为四个区域,这次调整为五个区域,主要是考虑与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协调一致;二是失业保险金调整幅度较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一类区域为370元/月,较原来增加100元。二类区域为340元/月,较原来增加92.5元。三类区域为320元/月,较原来增加95元。四类区域为300元/月,较原来增加97.5元。新增的五类区域为280元/月。调整幅度之大,主要是考虑到自2004年到今年有三年未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涨幅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这次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调整,主要是根据江西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充分考虑今年以来省城居民消费价格上涨因素给失业人员生活造成的影响而确定的。
在考虑物价上涨因素的同时,根据江西现行政策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的要求,也充分考虑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衔接。
这次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较2004年标准平均增幅为40.31%,增幅远大于城镇居民消费价格增长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