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由交通罚款引起的行政诉讼案,经过半年多的一审、二审,前不久终于有了结果:二审法院认定“处罚程序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撤销了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书”。此案告诫各地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权不可滥用。
2007年5月,湖南省郴州市市民李国宾不服交警部门超速罚款裁定,将交通巡警五大队告上法庭。李国宾“超速”的公路,是一条设计时速为80公里的高等级公路,郴州市有关部门却限速每小时60公里至30公里,通南达北的交通动脉成了人人行之胆寒的“罚款路”。不仅如此,在被处罚人明确要求“听证”的情况下,执法单位剥夺了其权利,法院认定这是对行政权力的滥用。
本来,交通管理部门为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在一些路段实行限速是必要的,但前提是合法、合理。如果交管部门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限制车速、设立限速牌,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那么,限速的社会价值就可能荡然无存,执法权就可能被以罚款为目的而滥用。
在上述交通罚款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都有明确规定,交警部门却不按法律规定办事,而且剥夺被处罚人的合法权利,暴露出当前仍有一些地方的行政执法存在主观随意性。以往媒体披露的公路“三乱”案例则显示,这种主观随意性背后,是“以路生财”的利益驱动。
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规范中行使,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执法机关违法行政危害巨大,发生在郴州市的这个案例给各地行政执法机关敲响了警钟。
(据新华社长沙1月6日电/刘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