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烈财夫妇比划当时的现场 |
3岁女孩惨死车轮下 进城13年仍按“农标”赔偿(图)
3岁女孩惨死车轮下,不足3万赔偿款让父母伤心
家人寄望二审考虑户改政策
13年前,曾烈财一家从外地搬到了开远安家。去年,3岁的女儿不幸在一场车祸中死去。在女儿的赔偿问题上,曾烈财迷惑了:在城市住了13年,女儿还是只能按农村的生活水平来计算赔偿额。曾烈财获得2.7万余元的赔偿金,而律师为他估算的赔偿金为20万元。
“事故责任划分不公、女儿的赔偿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5日,曾烈财以这两点为依据再次提起上诉。
悲 剧
3岁女儿惨死车轮下
曾烈财和陈吉聪是四川省富顺县龙硐乡荷湾村六组的农民,1994年一家人来到开远西城农贸市场,租住在一间狭小的屋子里。曾烈财靠拉三轮车、帮市场内的生意人装卸货物来挣点钱。身带残疾的陈吉聪,也靠自己的一点力气,帮着丈夫装卸货物来挣钱。
开远西城农贸市场是滇南最大的一个农贸市场,来往的车辆都非常多。去年7月22日,正是星期天,又到了开远的赶集日。早上9点多,曾烈财正在帮着人家装货,3岁多的女儿曾灿就在不远处玩,“我可以看到、也叫得到她的地方。”突然有邻居跑来问:“前面被车撞的孩子是不是你家的?”曾烈财跑过去一看,就在离自己约10米远的路边拐角上,女儿躺在地上,没了呼吸。
后来,在旁观者的提醒下,他拦住了一辆旁边的微型车。经交警进行鉴定,那辆车正是肇事车。
认 定
双方负同等责任
开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在市场内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其车身右后侧将曾灿碰倒,曾灿又被该车右后轮碾压,造成曾灿当场死亡。同时,交警所做的事故认定书认为,驾驶人未按操作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曾灿属学龄前儿童,在供公共车辆通行的场所内通行,未由监护人管理或带领,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认定驾驶人和曾灿负这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对于事故认定,曾烈财并不满意:“娃娃是在市场内靠墙走的,而且是在拐角的地方,也没有脱离我们的视线。难道要我们把她锁在家里,把她背在身上才能算监护吗?假如在拐角轧死一个大人,那么责任又要咋算呢?”
据介绍,曾烈财从交警那里拿到了肇事驾驶人先支付的10008元。但在正式调解时,肇事驾驶人表示最多支付5万元,曾烈财没有答应,于是双方走上法庭。
一 审
赔偿标准按农村户口算
曾烈财起诉驾驶人和保险公司。在诉状中,曾烈财认为:交警的同等责任认定划分不公。事故是在农贸市场内发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的行为起主要作用,监护仅是次要的。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事故是属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在行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应负全部责任。
在赔偿标准的计算中,曾烈财认为:一家人到开远生活已近13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答复: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都为城市,女儿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就应当按照开远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按城镇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10070元×20年),死亡赔偿金等应为201400元。
但驾驶人认为:曾烈财夫妇因没有固定收入,应按曾灿的身份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标准(2006年农民人均全年纯收入2250元×20年),因是同等责任,即只有22500元。丧葬费也只有5004元。两项合计扣除已预先支付的10008元,还应付17496元。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的受害人是指在城市经商、居住的,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持有农村户口的自然人,但曾灿明显不属此列。故曾烈财夫妇的观点不予采纳。法院最后仍以农民标准计算,减去车主已预先支付的10008元,判决肇事车主赔偿17496元。扣除案件受理费、律师费,曾烈财夫妇拿到的钱寥寥无几。
再 告
寄望法律的车轮跟上户改步伐
虽然为打官司欠了很多债,5日,离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曾烈财夫妇咬咬牙递交了上诉状。
在上诉状中,夫妇俩除坚持交警所做的事故责任划分不公、曾灿的赔偿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外,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从2006年1月1日起,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在全省率先进行了户籍制度改革,明确取消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农民的户籍歧视,规定红河州内的居民一律落户为红河居民。根据户籍改革办法,只要在当地租住满3年以上的,就可以落户为红河居民。夫妇俩的户口没有落在红河,是因为一家人并不了解这个政策,但不表示这个政策就无效了。
据了解,从今年1月1日起,云南省也在全省范围内,取消了农业户、非农业户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而在此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答复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这其中,没有规定未成年人就不能按此执行。
但最终结果能否如愿,他们还茫然无知。
记者感言
何时真正实现同命同“价”
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前一个月,该州户改办领导小组新闻发言人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面对省内外众多媒体,记者当时所提的一个问题是:红河户籍制度改革后,所有的人都成为了红河居民,那么是否就可以消除公民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因计算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呢?
发言人当时回答:红河户改所要达到的目的之一,也就是要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尽量消除这样的不平等现象。
看来,户籍制度改革已经走在前面了,相关法规能否跟上它的步伐,影响着户籍改革是否真正能得到实现。从这场户籍改革精神与法院判决的碰撞中,有人看到,要做到公民同命同“价”,似乎还有一段路要走。 (任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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