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宁1月8日电(记者马勇)鉴于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地域差异和省际间形成的执行障碍,以及农民工在异地务工、维权中的难点,1月8日,青海省政协委员在政协青海省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提案建议,国家应制定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水平。
提出这一提案的青海省政协委员介绍,截至2007年,有70余家建筑施工企业入驻青海。这些企业通常在外省注册并大量雇佣来自全国各地的农民工,而劳务施工主要发生在青海。其中一些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后出现了仲裁难、诉讼难,特别是处理工伤问题尤为棘手。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地为工伤基金统筹地,也就是企业注册地。农民工在青海发生工伤,却需要到企业注册地的外省进行认定。一些企业正是钻这个空子,对于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金是能拖则拖,能赖则赖。而一旦出现问题,单凭一省一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往往就不能及时有效地为农民工提供帮助。这种情况目前并不只存在于青海一省。
据了解,目前法律援助工作中,本省(区、市)的法律援助协作由于有省级司法部门的统一协调,问题尚不突出。但省际间的法律援助缺乏统一的协作制度规范,各省间自发合作协议的内容差异较大,并且办案标准和支付方式也不一致,致使农民工工伤伤残案件跨省办案难度进一步加大。这既造成了法律援助成本增加,也影响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
青海省政协委员提出国家应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援助省际协作制度,就法律援助协作的范围、内容、程序和形式作出统一规定。并建议凡是法律援助案件应全部纳入省际协作范围,并且应对法律援助委托协作案件的补偿费和支付标准作出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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