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剑)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已获省政府批准,从1月1日起实施。调整后的沈阳市月最低工资不得少于600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得少于5.9元。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九区由550元调整为700元;经国家批准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650元增至700元;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四县(市)由450元增至60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3元调整为5.9元;其他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5元调整到7.2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据介绍,劳动者受最低工资制度保障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其必须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者试用、见习期间,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