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宁波1月9日电(记者陈伟光)规范医疗纠纷调处的地方性规章《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近日出台,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患者遇纠纷可直接找保险公司理赔,或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使医疗纠纷调处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办法》在保留了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和向法院起诉外,创造性地引入第三方介入处理医疗纠纷。今后,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理赔事项,但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双方应当委托保险机构理赔;也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应在1个月内调结。《办法》还规定,公立医院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同时对医生和患者的行为做了约束。宁波司法局在筹备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聘请法医、医学专家和法律界人士担任调解员。
据宁波市卫生局介绍,2004年至2006年三年间,宁波市医疗纠纷数分别为950、1307、1506起,其中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不过两成,走司法途径的只有2.5%,约八成患方选择直接与医院“私了”。一些患者认准“小吵小赔,大吵大赔”,不惜以“跳楼”、“自杀”相威胁,甚至雇佣“医闹”。近三年,宁波市医疗机构赔款累计达到5472.97万元,平均每6天有一起医务人员被殴、医院严重被砸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