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新劳动法出台,劳资双方究竟双赢抑或双输?广东如何切合实际贯彻国家大法?昨日,在提交大会的议案和建议中,共有3份议案和1份建议涉及劳资关系。代表们认为,省人大应尽快将广东省贯彻施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纳入立法计划,让广东劳资关系走上和谐轨道。
实施条例应纳入立法计划
关志钢等10名代表以及张丽杰等10名代表,都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和出台广东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或办法的立法议案。
他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生效实施以来,各地在具体执行当中相继发生一系列利用现有法律漏洞或不尽完善之处,违反或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如劝说、辞退甚至胁迫职工辞职,逆向派遣,集中裁员、非法裁员等。另外,相关法律专家对《劳动合同法》也有不同的意见与解读。
因此,代表们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应将符合广东地方特色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2008年重点立法项目。代表们谈到,实施条例或办法应针对《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例如,要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经济补偿,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法律责任。
加强职工民主管理
另外,为了改善“强资本、弱劳动”的局面,建立和谐劳资关系,张丽杰等10名代表还提出了关于制订《广东省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的立法议案。张丽杰认为,当前一些企业中劳动关系存在诸多问题,究其原因就是企业民主管理无法可依。
从非公有制企业来看,民主管理的法律严重缺失。因此,代表建议在职工民主管理条例中确立职代会制度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并加强会员会籍管理,特别加大对下岗失业职工的管理,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保证这部分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有助于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平安。“尤其是对非公有制企业来说,此项更为重要。”
徐林 周志坤 谢思佳 李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