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我与王某发生纠纷,到法院提起了诉讼。为了获得诉讼的胜利,我寻找了很多对我有利的证据,其中包括证人韩某。但韩某在出庭作证前却对我说,如果他出庭为我作证,就要向单位请一天假,还要花乘车的钱,希望我负担相关费用。
请问,韩某的要求合理吗?
读者:孙华
孙华:
韩某的要求是合理的,你应先行垫付其相应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你应先为韩某垫付相关费用,但如果你胜诉,这笔费用应由案件的败诉方即王某承担。(金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