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1月22日电(记者黄豁)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路人受伤,法院判决施工单位赔偿医疗费,但对护理费、误工费未作判决,伤者为此向检察机关申诉。经过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法院日前再审改判由公司赔偿伤者护理费、误工费共计9700元。
2001年,重庆市武隆县一公司在承建“武隆至贵州道真”公路时,因在施工中没有为附近村民修建人行便道,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导致村民万某在回家路过时,被岩上坠落的石头砸倒,致使万右脚骨折。2006年4月24日,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万某右下肢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同年7月,万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补助费等费用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公司疏于对安全的防范,致使原告在回家的必经之路行走时被施工处的危石坠落致伤,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公司赔偿万某受伤后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7845元。
万某不服判决,向重庆市武隆县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只判决赔偿了万某的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没有判决赔偿护理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法院应当依职权确定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并判决予以赔偿,遂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请抗诉。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对本案认真审查后,及时予以抗诉,法院再审后,对该案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