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记者陈菲)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9日公布《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国家对烈士遗属发给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
此次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烈士遗属优待的规定,分别在征兵、公务员录取、医疗、入学、就业、住房、养老等方面给予烈士遗属相应的优待。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烈士褒扬金由发给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国务院法制办就公开征求意见下发的通知称,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08年3月3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也可以于2008年2月29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