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首月争议案件同比大幅增加
2008-02-20 03:53 来源: 进入论坛 共 0 条评论市劳动仲裁委昨天公布的数据显示,在《劳动合同法》今年1月1日实施起至今,本市受理各类劳动仲裁案件4200余起,而去年同期共受理劳动仲裁案件2200起左右。
在争议案件大幅度增加的背后,又凸现出近百起原先老合同“搬运”新法规条款要求补偿和赔偿的补偿金和双倍工资争议案,而在受理的这些劳动仲裁案件中,多要和错要经济补偿金、无理要求双薪成为新案焦点。
“由于对新法不甚了解,不少员工将新法条款内容‘搬’到了原先的劳动合同条款上,由此导致多要、错要经济补偿金,以及无理要求双倍工资的情况。”市劳动仲裁委有关人士昨天明确表示,目前正是新老法衔接的时间段,由此很可能出现认识上的误解,因此,员工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应对新政策有更深入的了解,以免败诉。
若干理解误区
■误区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有经济补偿金
案例:沈先生于2005年2月1日跳槽至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2008年1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沈先生提出,根据新法规定,工作年限满一年应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为自己工作满3年,所以单位应该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协商不成沈先生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委: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有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已作出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年限应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从新法实施起计算,沈某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因此单位只需支付其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误区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两倍工资
案例:李某于2008年1月15日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其于2006年7月进入本市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单位一直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合同,2008年1月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两倍月工资的标准向其发放未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委: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两倍工资。新法明确了自2008年1月1日起,“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该条款对2008年之前的争议事实没有溯及力。因此,对于员工申请用人单位根据自己在2008年2月1日前的工作时间计算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件,仲裁委一般不予支持。对李某因不订立书面合同要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该区仲裁委员会最后未予支持。
■误区三:口头承诺也可作依据
案例:王某于2007年4月23日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称当初老板口头承诺,支付王某的工资为每月8000元,但将在每年年末另外向他支付2万元工资。2006年底,该单位并未兑现2万元工资,故要求单位按当初老板的承诺向他再支付2万元工资。但单位不同意王某的请求。
劳动仲裁委:未提供有效证据=仲裁败诉。
该单位与王某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写明月工资8000元,未有其他额外支付2万元工资的约定。单位已按8000元标准按月向王某支付工资。王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单位承诺另外向他支付2万元工资。故对王某的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仲裁委提醒: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确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和劳动争议事实的主要依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将对举证的员工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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