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刚刚一个多月,就有调查显示70%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希望修改相关条款,具体说是两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和关于经济补偿的条款。
其实新法早已引起了一些人的恐慌,甚至抛出“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等言论。
经济学、劳动关系学界专家学者仁智互见,交锋尖锐。看来,改革的过程中确实都要经历波折的。
这让我联想到最近在法国发生的两件事。其一是改革特殊退休制度,因为该计划长期入不敷出并与其它行业的公平性产生了问题,这无疑是场大地震,引发了全法国大范围交通行业罢工,致使交通系统瘫痪,每天损失数以亿计。其二是拟改革出租车运作体系,增加巴黎、里昂以及其他城市的出租车数量,这又导致了全法国的士司机大罢工,罢工仅持续一天,政府就妥协了。
我国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创造了经济增长的神话,而神话却是在这样的福利下创造的:第一,劳动者报酬水平很低,且在经济总量中的比例持续下降。2005年报告显示,城市工厂企业工人每小时工作报酬0.95美元,城市以外地区工人每小时平均收入为0.41美元,平均工资估计为每小时0.57美元。1997年至2005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从52.8%降低到41.4%,降了近12个百分点。而国际上这一比重大多在50%以上,一些发达国家达到了65%。第二,社会保障严重不足。2006年,参加养老保险者占城镇就业人口66%,如果扣除离退休者,职工覆盖率为不足50%。如果将农民工也加入到基数中,则覆盖率不足37%。而医疗保险的就业覆盖率仅为30%。第三,农村转移劳动力的生存环境更差。就上述保障指标对这个群体而言,工伤保险的情况相对较好,也仅有25%被覆盖(以1亿农民工计算)。
说到底,我国还是一个“强资本、弱劳工”的社会。仔细研究新法,是什么让企业家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呢?无非就是成本。实施新法所增加成本包括实施后的管理成本,更主要的则是逃避责任的机会成本,因为如果以前能严格守法的企业,在新法执行后所增加的管理成本不仅不足为道,而且还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契机。而新法对劳动合同中的报酬、保险以及违反处罚等条款更为明确,原来应当承担的责任更难逃避或规避,这才是那些企业恐慌的真正原因。
企业对新《劳动合同法》的态度直接反映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试问,企业如果不能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生活、医疗、退休保障等基本保障,何谈履行“社会责任”?还可以从调查数据反思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即企业对法规的漠视。接受调查的企业中有31.71%的企业表示还没有相应变动,或者说现行法律还没有对他们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体面劳动和一定的保障条件是劳动标准的重要内容,也是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基本条件。有关劳工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则,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福利及其他如结社、罢工等公民权利国际上被视为核心劳工标准。而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水平、执法力度和客观效果与国际核心劳工标准的差异是非常显著的。新法不是过度偏向劳动者,而是对以往劳动者保护不力的一种矫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毫不犹豫地加强改善劳动者的保障条件,通过承担立法和严格执法责任予以保证,进而改善民生。
“让更多劳动者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是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要求。我们致力于构建的社会,至少不应当是“利润侵蚀工资”。它需要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努力,而当务之急就是政府加强法律建设,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至少企业守法,而劳动者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于秀丽) (来源:上海证券报)